黄某等44人自某年起在浙江省象山县西周镇某公司从事普工、管理人员等工作,某年某月开始,该企业管理运营不佳,加上疫情影响,致使公司拖欠黄某等人工资共计554102元,该公司出具工资清单确认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金额。
因公司一直未能如期支付工资,某年某月18日,黄某等人来到经西某寻求解决困难,工作人员联系县法律援助中心,县法律援助中心询问黄某等人了解工作情况,当场审查相关材料,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该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当日就指派了浙江昊大律师事务所王艳玉律师承办此案。
王律师接受指派后,某月19日赶赴西周镇该公司,及时与黄某等人进行面谈,详细了解案情及诉求。经了解,事出有因,该公司并不是有意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而是因为公司先前经营不善、运营困难,某年以来又因新冠疫情盈利受阻,现在公司已停产,故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但该公司目前有出卖机器设备及公司名下车辆等情况。援助律师考虑到,新年将近,农民工着急回家,情绪不稳定,且已经有部分农民工已回老家,为尽快帮农民工讨回工资,王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工资单情况,逐一向在象及已返乡的农民工了解工作情况,核实欠薪数额。经过多日核实、确认、整理,某月22日王律师向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已超龄人员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某月27日,西某领导联合仲裁委、西周法庭、劳动监察大队、社保局等多部门一起赶赴该公司,与公司高管进行面谈。经过多部门不懈努力,援助律师普法释理、分析利弊,最终,该公司高管同意尽快出售机器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某月3日前付清农民工工资。
某月3日,该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某月4日,王律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月5日,王律师和西某领导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讲明本案的特殊性、紧迫性,执行局决定特事特办。某月9日,赶在新年之前将农民工工资全数执行到位,并发放到每一个农民工手中。至此该案在多部门的联动配合下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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