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某日晚,陈某某等三人在浙江天台县某宾馆棋牌室打牌至凌晨。随后,陈某某到该宾馆楼下前台办理登记入住手续,顺利入住该宾馆。当日下午,该宾馆服务人员进行日常保洁,在多次按门铃呼叫均未得到回应后,进入房间准备开始打扫卫生。进入房间后,服务人员发现陈某某躺在床上,通过近距离观察,发现陈某某呼吸暂停,已无生命体征。宾馆服务员迅速向宾馆负责人李某某报告,李某某立刻报警,并通知家属。陈某某家属得知情况后,火速赶至宾馆处理死者相关事宜。
死者陈某某家属事后多次前往宾馆,要求宾馆负责人李某某进行赔偿。死者陈某某家属认为该宾馆没有及时发现陈某某意外死亡情况,使其未能得到及时的救助,丧失救治机会,应赔偿部分损失。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宾馆负责人李某某向天台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
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这起意外死亡案件高度重视,受理纠纷后,召集双方见面协商。调解员依照调解流程,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回避等事项,同时对双方的身份进行确认。本次调解还邀请了辖区派出所相关负责人一起协助调解。
死者家属要求宾馆一方赔偿死亡费用、丧葬费用等共计15万元。死者家属认为宾馆巡查制度存在疏漏,当夜宾馆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发现陈某某意外身亡的情况,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宾馆方面表示相关职工已经履行相应责任,在发现陈某某死亡后,迅速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通知家属。宾馆一方认为陈某某是由于自身疾病等原因在宾馆房间死亡,死亡期间属于夜间休息时刻,宾馆方面并不具有在客人休息时间敲门进行安全查看的义务,因此宾馆方面不能认同死者家属提出的责任与赔偿。
调解中的这一分歧,让死者家属情绪较为激动,调解员立即暂停调解,安抚家属陈某某家属的情绪。将双方分开后,调解员采用了背靠背调解方法进行疏导双方情绪。同时,调解员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第一,本案死者的死亡责任归属于其自身的特殊体质,还是宾馆未完全尽职;第二,本案的赔偿数额如何确认。之后,调解员再将双方召集到镇调解室进行下一步调解。
调解员们请派出所公布有关死亡案件的调查结果。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后,初步鉴定陈某某死亡结果与宾馆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若死者家属不认同派出所调查意见,也可以继续申请鉴定。关于责任认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虽然宾馆确实有安全保障义务,即在日常管理以及发生风险事故中,宾馆有为入住旅客提供安全的休息场所以及保证休息居住环境安宁的义务。但就凌晨旅客休息时间宾馆对旅客个别进行查看这一管理义务超出了原本义务范围,凌晨时间查看旅客状态也违背了一般社会现象。
在本案中,虽然死者具体的死亡原因还没有确定,但是根据公安机关的勘查鉴定,导致陈某某死亡结果的原因应当是宾馆方面无法预知和无法控制的。就宾馆巡查制度的问题,宾馆负责人李某某亲自说明,巡查是为了保护住客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不受外来人员之侵害,宾馆工作人员不可能在没有明显异常的情况下对特定房间进行敲门询问、实施巡查。这样做的目的是一方面为了保护房客的隐私,另一方面也是避免影响房客的正常休息。
调解员从倾听、释法的调解流程着手,情理融合,使得死者亲属一方思想发生转变。宾馆方面考虑到死者的家庭条件和实际困难,愿意提供人道主义补偿,死者家属也表示理解,并就之前不理智的行为向宾馆表示歉意,希望尽快将此事解决。在调解员的帮助下,双方找到切合点,取得一致,达成了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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