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某村是远近闻名的“草莓种植之乡”,基本上家家户户都种植草莓。某年某月,该村贾某等54家草莓种植户向某农业公司购买草莓苗,采购费近380000元。种植半个多月后,种植户发现三分之一以上的草莓苗没有成活,且成活的草莓苗只开花不结果。草莓苗的长势直接关系着今年的收益,贾某等人多次向该农业公司讨要说法,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但双方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查看过草莓长势后,调解员与某农业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了沟通,邀请负责人到草莓基地开展现场调解。各方对草莓苗成活率低且不结果的原因各执己见:农业公司认为草莓苗的成活率涉及因素众多,贾某等人则表示他们有多年的草莓种植经验,不可能因为种植原因导致成活率低,肯定是苗本身的问题。调解员安抚双方情绪,建议由双方各派代表对长势不正常的草莓苗数量进行统计,并邀请了镇农办相关专家对原因进行调查鉴定,待查明原因后再行调解。
了解原因掌握基本情况后,调解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农办专家表示经过调查,该村的草莓种植情况可能跟该批次草莓苗在出棚前受到某病毒感染有关。对此公司负责人没有否认,但表示目前对已种植一个多月的苗没有更好的补救措施,为了降低种植户的损失,公司愿意免费送一车草莓苗给种植户补种。贾某等人纷纷表示不愿意补种该公司的苗,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公司违反了当初购苗合同的约定,实际草莓苗成活率未达90%以上,除赔偿当年成果损失外,还要赔付耽误的人工、施肥等费用,要求按照1元每株的价格赔偿损失。某农业公司认为:草莓苗的成活率涉及因素并不单一,可以适当补偿贾某等人,但是赔偿68万是不可能的。
为掌控调解节奏,推进解决进程,调解员建议种植户派出1至2名代表来参加调解。随后,调解员马上调整调解策略,采取“背靠背”“心连心”调解方法,分头做当事人工作,重点是种植户代表的劝说工作,做通代表思想工作之后,再一起向所有种植户做思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买卖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履行,草莓苗成活率未达90%以上是事实,某农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调解员根据上次排摸的草莓苗数量、质量统计数据,对相关损失进行了测算,得到双方认可后,趁热打铁,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经过深入耐心细致地沟通说服,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签订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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