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24日7时30分许,顾某驾驶小轿车行驶在浙江省舟山某医院由北往东左转弯时,与行人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顾某驾车时未确保行为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陈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医生诊断为跖骨骨折、趾骨骨折、肋骨骨折、胸壁挫伤等。从某年某月24日出院后,陈某又多次前往医院进行后续治疗。某年某月27日,陈某拆内固定。某月21日,司法鉴定所评定陈某误工期为180天,营养期为90天。
事故发生后,陈某曾找肇事司机顾某协商赔偿事宜,顾某认为自己已经缴纳交强险,陈某应该找保险公司理赔,且陈某提出误工费的赔偿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就此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无奈之下,陈某到浙江省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程序处理赔偿事宜。法援中心工作人员审核了陈某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陈某系年满70周岁老年人,在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于审查经济情况。据此,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陈某法律援助,并指派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吴莹律师作为陈某的代理人。
接受指派后,吴律师及时与陈某取得联系,进行沟通,详细了解整个事件的事发经过,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案件情况进行了分析。吴律师在充分听取陈某及其家属意见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陈某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含住院、门诊)及医疗费票据、护理证明、司法鉴定书等相关证据材料后,确定了最终的诉讼方案:以顾某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向事故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赔偿诉讼,要求顾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2186.62元,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对上述费用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事故双方就本案的争议交点即是否需赔付误工费,展开了激烈的争辩。陈某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入给予的赔偿。误工费以“实际减少”的收入作为赔偿依据。陈某虽已经72岁,但因家庭经济困难需亲自照顾植物人女儿和患脑梗的老伴,现在因交通事故受伤,家中的女儿和老伴都无法照顾,陈某需每月花费3000元请人照顾,此费用使经济本就不富裕的家庭生活更加困难,故恳请法院在误工费赔付上能充分考虑陈某家庭情况,酌情认定。顾某则认为,陈某在事故发生时已达退休年纪,未实际就业,也未提供收入减少的证据,无法证明存在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收入减少的事实,故无需赔付误工费。法官在充分听取两方意见后,认可司法鉴定结论中陈某误工期限为180天。就误工费计付标准否,法官认为陈某虽已达退休年龄,平日主要照顾残疾女儿和丈夫,但在陈某受伤治疗期间内,客观上不能照顾残疾家属,势必要支付一定费用请他人代为履行照顾职责,因此对陈某主张的18000元误工费予以支持。
顾某最终认可判决并按期支付赔款。陈某对律师的无私帮助表示感谢,对法律援助中心所提供的法律援助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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