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余某、王某均为淳安县某村村民,三户人家共有的一个泥墙附房,用于堆放农具及柴火。泥墙附房与同村村民李某的房屋相邻。近日多雨,泥墙附房墙体在雨水的淋湿之下,造成半墙倒塌,堆放在附房里的农具及柴火被倒塌的泥土覆盖。李某庭院的围墙在重压之下倒塌,其附房也被戳了个大窟窿。为此,李某去找陈某、余某、王某讨说法,但陈某三户称是李某家的墙体雨水溅到泥墙房上致使泥墙房倒塌,要求李某赔偿他们的损失。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李某找村干部寻求协调,因双方要求分歧太大协调不成,村干部建议其向乡人民调委会申请调解。
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成立联合调解小组负责此纠纷的调处工作。调解员采取“三步走”法掌握案情、确定调解方案。第一步,实地查看了解案情。在初次调解的前一天,调解员和村书记、联村干部、民警共同冒雨实地查看,积极主动和四户村民沟通,了解案件具体情况。第二步,集体会商,分析缘由。在实地查访后,联调小组组织集体会商分析案件成因,汇总分析四方当事人对纠纷的态度和看法。第三步,晓以利弊,分头劝说。掌握了基本情况和当事人想法之后,调解员提出,先由各村调委会调解员分头上门做工作,分析墙体倒塌修复的必要性及其利害关系,并提出初步方案。
尽管联调小组成员花费几天时间,对四户村民做了很多思想工作,但调解进展并不顺利。首次组织调解当天,调解员宣布人民调解工作纪律,当事人签订《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和《人民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后,四户村民开始面对面陈述事实及各自要求。陈某、余某、王某坚持认为是李某家的房檐水滴到附房墙上才引起的倒塌,声称责任在于李某,理应由李某赔偿三户人家的损失。李某则坚持认为他是在自己的宅基地范围内建围墙,三户人家共有的附房倒塌连累自己,他们有义务把自己家的围墙和附房恢复原状。四户村民在调解室里互相指责对方,情绪非常激动,整个调解工作陷入僵局,被迫中止。
经过前期工作的铺垫和双方诉求的掌握,调解员决定采取“背对背”、“红黑脸”的方式来进行调解,对各方当事人逐一劝解,各个击破。联调小组成员分别找到附房的三户人家,结合案情和他们再次讲解法律规定,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经过联调小组成员的耐心讲解,终于让三户人家意识到因为共有附房倒塌,引起李某家围墙倒塌的因果关系,打通了本案的难点和堵点。另一方面,经过多次单独面对面沟通,李某对自家围墙太高、没有预留滴水导致雨水流到他人附房墙上表示认可,也认同自家围墙的流水是导致三户人家附房倒塌的原因之一。经过两天两夜的工作,四户村民都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自愿就此事作出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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