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月某日,浦江县某派出所接到报案称有人在辖区某超市阻挠店主正常经营,派出所出警到现场后发现该超市竟然有两个店主,于是将当事人张某和吴某带回调查。原来张某系浦江县某镇某超市原店主。某月某日,张某将超市以8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某,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由吴某支付定金15万元给张某,约定尾款在十天内付清。到期后,张某要求吴某支付尾款,吴某以张某对超市面积表述有误为由,拒绝履行协议,双方发生纠纷。
派出所出警后,认为该案件属于民间纠纷,遂将此案移交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委会调解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
经查明,该超市房屋为所在地村集体所有,村两委多年前将该店面租给张某开超市,而张某又将其中的两间共10个平方的小店面转租给他人开早餐店。某月,张某将超市整体转租给吴某。协议签订并支付定金后,双方因张某此前另行转租的10平方早餐店是否一并列入超市整体转租发生争议。
张某表示,自己出租的时候虽然没有将这10平方米写入合同,但事后多次向吴某表态愿意将两个小店面收回,并入超市并以原有的价格一起租给吴某,但吴某死活不要,只是一味坚持要退定金。吴某则表示,张某是合同欺诈,原因是合同记载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坚决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
对于吴某提出的合同欺诈问题,调解员与该村法律顾问一起对进行讨论分析,并与律师一起将超市转租合同内容是否涉及欺诈向吴某进行解析。首先,本案是一起超市转让合同纠纷,吴某曾事先多次到过现场调查了解,考察行情,应该对店面的实际经营情况有充分的了解,且案涉争议的10平方米早餐店,没有包含在超市范围内转租,并不违常理。其次,从转让协议中并没有发现对超市具体面积的表述内容。最后,张某将两间早餐店转租在前,与吴某的超市转让协议签订在后,且张某事后曾多次表示愿意将这两间早餐店一并转给吴某,不另增加转让费。据此,吴某主张对方合同欺诈的依据明显不足。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吴某已交付定金,如反悔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另外,调解员在单独谈话过程中,还敏锐地捕捉到吴某隐隐有和解的意愿。于是抓住时机,单刀直入地问吴某的真实想法,吴某在一阵犹疑后道出了实情。原来吴某经人介绍说此地开超市很有赚头,自己也在张某超市附近调查了一段时间,觉得可行,于是就将张某的超市转租了下来。没曾想超市转租到手后,生意做不起来,吴某在和几个曾经有过开超市经验的亲戚商量后决定不履行合同了,但是才几天时间就亏了这么多钱,吴某觉得心有不甘,就想将责任推给张某,看能不能退返定金,于是就有了本案开头的纠纷。
调解员了解清楚情况后,当即指出,做任何生意都有风险,有赚就有亏,看到有可能要亏钱了就想将风险转嫁给他人,这是不讲诚信,对他人不公,也不受法律保护。吴某点头接受,但同时表示自己家庭条件不佳,本钱全是借来的,一下子拿出那么多的租金,生意又不好,希望调委会帮他和张某协商协商,退还部分定金。
吴某的情况清楚后,调解员意识到此案的解决关键还在张某。于是对张某转让前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该超市地处某村集体工业开发区的中心位置,虽然附近与该超市规模相仿的超市还有两家,竞争较为激烈,但张某作为本村人,长期从事超市经营,在竞争客源和拉拢回头客方面有天然的优势。案涉超市在张某转让给吴某前,经营情况还不错,只是张某觉得经营多年有点累了,想休息一段时间,正好吴某主动找上门来想要接手,就同意转租给了吴某,吴某不会经营导致生意下滑。同时,调解员在沟通中还发现,张某对经营多年的超市尚有感情,转让后觉得整个人闲得慌,且数次表示自己有能力重新将超市生意盘活。
在掌握了双方的真实想法后,调解员逐步形成调解思路。向张某表明,如果张某重新盘回超市,一是可重新救活自己经营多年的超市,二是可解救吴某于水火之中。经几次劝导后,吴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诚恳地向张某当面道歉,并请求张某将超市收回去。调解员根据吴某生活不富裕的实际情况,建议张某出于和气生财考虑,适当给吴某退还一部分损失。张某最后表示,如果吴某同意适当补偿,自己可以重新接手超市。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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