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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柠檬兄弟公关:倒卖防疫用品纠纷争议案例

发布时间:2022-02-07 来源:司法案例

陆某(化名)是浙江省金华某职业高中高二学生。某年春节期间,因新冠疫情防控需要,陆某在家中生活,一个偶然的机会其发现自己的朋友圈中有人炫耀其几日内售卖口罩获利颇丰。陆某想到最近在家期间因为玩手游而囊中羞涩,遂有意仿效,并联系了该朋友严某。经二人协商,陆某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售卖口罩,拿到买家支付的货款和收货地址后,再转账给严某,并由其直接寄送口罩至买家手中,每卖出一个,陆某可以获得1.5元的好处费。此后,陆某通过各种方式销售各类口罩3523只,销售金额52384元,陆某从中获利5284.5元。某月底,向陆某提供口罩的严某被广东警方抓获,并由此牵涉出陆某。因疫情原因,广东警方将有关陆某的犯罪线索移送金华公安机关查处。

     案发后,陆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以陆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由于其系未成年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通知金华市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陆某提供辩护。金华市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相关规定,指派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徐旻律师,为陆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提供辩护。援助律师接到指派后,首先查阅了与本案有关的案卷材料,之后就相关案情向陆某进行了询问。

    经过上述工作后,援助律师随即进入到细致的案卷查阅阶段,由于陆某对于本案所知仅限于自身获利情况,至于所销售口罩的品类、级别等情况均一无所知,故承办律师只能通过案卷中记载的相关情况寻找辩护突破点。经过仔细梳理,援助律师发现本案中严某通过陆某销售的口罩中有部分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防护(防尘)口罩,虽对于疫情防控无效,但是否属于本案涉及的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标的物则存有重大疑问,且在承办人复制的案卷中并没有陆某销售此类口罩时向买家进行任何说明或承诺内容的证据材料,故承办律师再次向陆某进行询问。陆某表示,其当时只是将严某发给他的口罩图片展示到朋友圈中,并声明自己有口罩销售,对于来咨询的则告知其价格,其他没有任何说明。为此,陆某并提供了自己的手机中保存的与口罩购买人的聊天记录。援助律师查阅后发现陆某的聊天记录已经存在部分删除,对于存在争议的内容无法全面反应,但以此作为辩护突破口依然具有可行性。援助律师向检查机关提出相关辩护意见。认为:1、本案中陆某销售的一次性防护(防尘)口罩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在没有证据证明陆某曾将此类口罩以防疫类口罩进行销售宣传或承诺的情况下,销售此类口罩的金额2270元,不应作为本案的涉案金额予以认定。2、陆某系未成年人,涉嫌本罪只是一时贪念,其并非案涉口罩的生产者,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3、陆某归案后如实进行了供述,并退出了自己的全部非法获利,具有较强烈的悔罪表现。4、陆某此前一贯表现良好,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相关规定,努力学习,具有极大的挽救可能。5、在其认罪认罚,并通过检察机关帮教的情况下,能够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鉴于援助律师就案件事实认定内容提出了相关辩护意见,检察机关在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而公安机关未补充任何新的证据的情况下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对陆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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