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飞,系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某村村民,受同村村民周某明雇佣到镇上某养鸡场搭建鸡棚。某年某月16日,周某飞在干活时不慎从高处坠落致伤,先后被送往江山市人民医院、浙江省新华医院住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颈5-7节椎体骨折、颈髓损伤(四肢瘫痪)等。经鉴定受害人周某飞被评定为人体损伤一级残疾、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高额的医疗护理费用,让周某飞本就不富裕的家庭负债累累。周某飞的妻子姜某某多番找到周某明及养鸡场老板黄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未有结果。
某年某月30日,万般无奈之下,姜某某经村(社区)法律顾问指引来到浙江省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以及浙江省相关“容缺受理”的规定,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开通绿色通道,以“容缺受理”的方式进行了受理、审批、指派,安排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陈露珍律师承办该案。
接到指派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联系受援人家属,深入了解情况并详细查阅相关资料,从鉴定报告中发现周某飞臀部、髌部等有多处压疮渗出及恶露,承办律师即刻致电司法鉴定人问询关于被鉴定人周某飞的近况,得知周某飞身体状况很差,需要采取有效医疗措施,否则性命堪忧。
得知该情况后,承办律师赶到受援人家中,向受援人家属阐明了农标及城标的区别、责任承担比例及有关诉讼风险,并着重提出两点分析与建议:(一)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受援人离世,那完全依赖的护理费将不复存在,且该费用占赔偿金额很大比例,特别叮嘱受援人家属无论是出于亲情还是赔偿款角度考虑,都要克服困难,悉心照顾受援人。受援人的母亲及妻子当即表示,会想办法借钱送受援人去医院进一步治疗、护理。(二)由于赔偿金额较大,为了防止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变卖、隐匿、转移、毁损财产或挥霍、抽逃资金,使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得以执行,建议采取保全措施,得到了受援人家属的一直赞同。
当日承办律师根据受援人的实际情况及相应赔偿标准,及时制作谈话笔录,撰写民事诉状,考虑到受援人家庭经济困难及在诉讼过程中受援人的病情可能会发生变故,承办律师与立案庭负责人积极对接,要求对该案件直接立案不走诉前调解程序且请求缓交诉讼费,后法院立案庭对申请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予以批准。拿到立案通知书后,承办律师马不停蹄前往市行政服务中心、车管所,查询了两被告的财产信息情况,并联系保险公司开具保函,请求法院对两被告财产进行保全并申请缓交保全费,后法院立案庭经协商,打破了保全费不予缓交的惯例。
案件顺利立案、保全,给受援人家属吃了一颗定心丸,接下来就是等待开庭。鉴于案件特殊性,承办律师与承办法官积极沟通,请求抓紧排期,安排开庭,后法院通知某年某月25日进行开庭。某月10日,承办律师接到受援人妻子电话,受援人周某飞突然去世了。突闻噩耗,承办律师对死者表示惋惜,对其家属进行宽慰,并告知继承人参与诉讼所需的证明材料等。
由于受援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幸离世,承办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继承人继续参与诉讼申请书》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某年某月25日,开庭时间如约而至。由于已对两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导致其中一个被告的银行贷款未能如约审批,给其经营带来了不便,为此,两被告的调解意愿较强。调解过程中,承办律师利用已进行保全及当时全国各地法院陆续出台统一城乡赔偿标准的文件,给两被告心理造成了一定压力。后经调解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养鸡场老板黄某支付受援人家属各项损失33万元、被告周某明支付各项损失51.5万元。为了防止两被告不按时支付赔偿款,调解书还分别约定了5万元的违约金,促使两被告按约足额支付了相应的赔偿款。承办律师为两被告及时申请解除了财产保全措施,为该案件定纷止争画上了完美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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