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进行规范指导,并规定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规定》共六章六十二条,包括总则、决策启动、决策程序、决策执行和调整、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规定》将党的领导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根本遵循,提出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应当经同级党委同意,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规定》采取列举、年度目录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是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是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是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是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同时,《规定》要求决策机关在列举的事项范围内,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兼顾计划性与应急性,确定当年决策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规定》从决策的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的公布执行和调整、法律责任等方面逐一明确了相关程序和规范要求。
比如,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用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等等。
《规定》提出,决策机关应当及时公布、解读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并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为了保证决策执行、及时发现决策偏差、提高决策纠错效果,《规定》明确了对决策执行单位的要求,确定了政府督查机构或者决策机关依法指定的部门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定》明确,决策实施情况应当定期开展决策后评估。但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社会公众提出较多意见的,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为了落实决策程序制度的刚性约束,《规定》严格决策责任追究,规定对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并对决策过程中的各类主体,包括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受委托单位等,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针对探索性改革事项的决策,明确了改革创新容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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