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某系浙江省金华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遗属。资产公司原系国有企业,历经改制、兼并、中外合资,在上述发展过程中,退休、精减、工伤、遗属等人员一直未托管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叶某某的遗属困难补助一直由资产公司发放。自某年之后,浙江省关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调整了三次,但资产公司以企业亏损、无力承担等为由,一直以调整前的标准640元/月发放,未按相关规定执行。
叶某某得知补助费标准调整的消息后,向资产公司提出补发相关待遇8575元,但资产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拒绝补发。某年某月13日,叶某某进行了电话信访,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某年某月17日受理并出具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建议:如对企业处理意见不满意,可直接向金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法院提起仲裁、诉讼。某年某月17日,金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主体不适格决定不予受理,并将其引导至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叶某某委托女婿郑某某向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某年某月22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蔡瑛承办此案。鉴于受援人叶某某近90岁高龄,援助律师蔡瑛接受指派后,当天主动前往受援人叶某某住处,认真听取叶某某的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并听取了其家属的意见。
援助律师认为,此案焦点问题有以下三点: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是否为强制性规定;2.单位改制后,是否适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3.标准是变化的,受援人叶某某能否要求遗属补助费的发放标准随标准调整而调整。
围绕以上三个焦点问题,援助律师查阅了大量相关文件及司法判例,并作出如下分析:1.根据1980年某月13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受援人叶某某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为定期补助,该规定系强制性规定,受援人叶某某要求企业按法律规定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可能性较大;2.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复[2000]61号)的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后,其职工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及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参照国有企业待遇执行,所需费用在企业生产成本中列支。涉案资产公司原为国有企业,虽业经改制、兼并、中外合资等发展变化,但叶某某作为死亡职工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费参照国有企业待遇执行,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应当适用浙劳社复[2000]61号批复的相关规定;3.在诉讼请求中应要求资产公司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补助费,并随标准的调整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会不定期调整,如果资产公司按受援人叶某某的要求补发补助费8575元(自某年某月起至某年某月),但标准再行调整之后仍不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受援人叶某某的权益就不能得到完全保障。为了受援人叶某某权益能得到充分保障及日后不再赘诉,不论是否可以得到支持,都应在诉讼请求中先提出。但由于标准是否调整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该项诉讼请求因具有不确定性而不支持的风险;4.如果企业亏损情况属实,即使本案胜诉,仍然有得不到履行的风险,所以援助律师建议本案尽可能通过和解解决,让资产公司自愿、积极地按标准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援助律师的分析和建议,得到了受援人及其家属的肯定。做好谈话笔录及风险告知后,援助律师拟写了民事起诉状并经受援人叶某某签字确认,某年某月23日向法院递交了相关诉讼材料,案件由此正式进入诉讼程序。
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资产公司主动联系援助律师,表示愿意调解,但最后因资产公司个别领导的意见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某年某月8日,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资产公司提出以下答辩意见:1.国有企业改制后不应当适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批复》等文件规定;2.企业遗属人数较多,在岗职工尚不能按时支付相关报酬,如按规定标准进行补助费发放,增加了企业负担,严重影响企业经营;3.企业已经向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托管手续。故资产公司提出,恳请一审法院驳回叶某某的诉讼请求。
基于庭前充分的准备,援助律师就被告的答辩意见一一予以回应:1.国有企业改制,并不能随意中断或不按标准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叶某某符合领取遗属困难补助的条件,被告资产公司也一直在发放补助,叶某某请求按调整后的标准进行补发及日后按法律规定的标准发放,有充分的证据及法律依据;2.按法律规定的标准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是企业的义务,与资产公司遗属人数多少没有关联性,资产公司亏损或经营困难不是本案正当的抗辩理由;3.资产公司已经向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托管手续,但叶某某所诉请的利益并未因资产公司正在办理相关托管手续得到解决。在庭审中,一审法官就叶某某要求日后按法律规定的调整标准发放、并随标准的调整而调整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确定性及可执行性进行了重点审查。最后,一审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全部意见,支持叶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后,资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但并没有新的事实或证据,二审法院再次调解不成,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了判决能得到顺利履行,援助律师继续积极与资产公司联系,直至履行已到位并又按调整标准提高了受援人叶某某的遗属困难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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