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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对方主要责任赔偿127万附明细

发布时间:2022-02-18 来源:司法案例

刘某系江西省某县人,在浙江省苍南县务工。某年某月26日,余某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牵引刘某驾驶的无号牌人力三轮车从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往宜山镇方向行驶。当天12时47分许,途径一交叉路口、左转弯行驶时,遇章某驾驶浙CY82J7号小型面包车(车内装载货物),余某未按规定让行,致使浙CY82J7号小型面包车与被牵引的刘某的无号牌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现已死亡)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苍南县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认定余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章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刘某被送往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共住院46天,经诊断为多发性损伤、脑挫裂伤、急性硬膜下出血、脑疝、多发性颅骨骨折、头皮血肿、肺部感染。后转至某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继续治疗,共住院59天。共花费医疗费20多万元,随后一直在江西省某县进行救治。

某年某月12日,刘某的妻子庞某来到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了解具体情况后,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按规定审查相关材料后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金跃浦作为本案的承办律师,为其与余某、章某、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律师金跃浦接案后,通过详细的询问并核实相关情况,了解到:余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已进入审判阶段,且在受援人申请援助几天后就准备开庭审理。现阶段受援人最大的困境是无经济能力支付相关医疗费,同时因此事件家庭负债累累,急需一笔资金渡过难关,根据法律规定可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外,被告人余某可能为争取从轻处罚会积极与受援人达成调解,在刑事诉讼过程更有利于受援人取得赔偿款项。受援人家属表示想一次性解决该赔偿事宜,但对具体数额并无法确认。

司法鉴定意见是确认赔偿数额的依据,但受援人家属无力支付相关费用,所以未给受援人作鉴定。援助律师金跃浦得知该情况后第一时间向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做了汇报。由于受援人刘某已经在江西,不便回温州作鉴定。经协调沟通,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向某县法律援助中心发去异地办理协作函,由江西省某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刘某提供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同时,法援律师也加紧准备相关诉讼材料,及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鉴于双方都有调解意愿,苍南县人民法院给予调解期限,先审理刑事部分。在刑事庭审结束后,援助律师金跃浦、余某辩护人及审判长就调解方案进行初步沟通,刘某家属对赔偿数额提出要求一次性给付50万,余某不同意,表示没能力支付。第一次双方谈判陷入僵局。援助律师金跃浦与受援人进行分析,认为鉴于受援人尚无鉴定结论,无法确认合法的赔偿数额,余某名下也无财产,经济赔偿能力有限,结合受援人家庭自身急需金钱救治及维持家庭,助律师金跃浦向受援人提出想一下子就解决全部赔偿款项的可能性很小,建议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重点考虑已花费的医疗费、后续治疗及家庭开销)先行要求余某承担部分赔偿款项,剩余赔偿责任待鉴定结论出具后另行主张权利,以解燃眉之急。受援人表示要求先行赔偿25万元。最后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方案,由余某就民事赔偿部分先行赔偿20万,受援人暂撤回刑事附带民事的起诉,民事索赔另案另行主张权利。加上在之后从保险公司及其他责任方收到的款项合计30多万元,暂时渡过了困境。

经鉴定,刘某因此次事故造成一级伤残(后死亡)。此后,双方未就剩余民事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受援人的妻子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指派律师提起民事诉讼。但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因刘某已经死亡,须由刘某第一顺位继承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第一顺位继承人因前期支付的20万赔偿款项管理问题发生了矛盾,刘某的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拒不到场签字并办理相关委托事宜。无奈之下,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刘某的妻子及女儿的申请,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余某、章某、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及商业险范围共同赔偿刘某家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共计1275579.25万元。立案时,法律援助律师将刘某父母不参与诉讼的情况告知苍南县人民法院,后经法律援助律师金跃浦、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及苍南县人民法院不断与刘某父母沟通,最终劝服其参与民事诉讼过程中。在诉讼过程中,援助律师发表了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赔偿项目及数额依法有据等代理意见,苍南县人民法院予以采纳。苍南县人民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及证据材料,结合受援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须自行承担30%赔偿责任,一审依法判决扣除各责任方已垫付共计33万余元后,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刘某家属224038.9元,余某赔偿刘某家属346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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