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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构成诈骗犯罪吗 欠钱不还躲避是诈骗吗

发布时间:2022-02-19 来源:司法案例

韩某系杭州市人,女,在某保险公司上班。某年上半年,在办理车辆保险时认识了马某兰。在交友过程中,马某兰认识了与韩某同居的沈某。韩某与沈某从某年认识后开始同居,对外也一直以夫妻名义互称。某年x月到某年x月期间,沈某向马某兰、马某芬姐妹借了490万元,共10张借条;韩某从马某兰处借了85万元,共两张借条。总共十二张借条,金额为575万元,月息为3%-4%之间。某年x月21日,韩某和沈某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26日被逮捕。

某年5月4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以韩某和沈某涉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称被告人沈某、韩某通过隐瞒房产真实情况、谎称自己有经济实力,骗取了被害人马某兰、马某芬姐妹的信任。同时,捏造沈某开办投资公司、自己有排屋可以抵换的虚假事实,以把钱放在沈某投资公司可以帮马氏姐妹赚取高额回报(月息3%-4%)为诱饵,分多次由沈某出具借条,韩某为担保人向马氏姐妹借到人民币490万元(已计预扣利息19.6万元)。被告人除将部分资金以月息5%-7%的高利出借给陈某某外,在自己账户上大量取现和POS机消费。某年3月15日、3月26日,被告人韩某分二次单独向马某兰借款人民币85万元(已计预扣利息3.4万元),用于高利转借和从事赌博违法活动。某年某月后,被告人韩某银行账户收入达540万多元,不顾被害人马氏姐妹追讨,拒不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某年某月19日,某县人民法院向某县法律援助中心转交了韩某的法律援助申请书以及法院的商请辩护函,中心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某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麻红丽为韩某提供法律援助。

由于该案涉案金额大,诈骗罪若成立的话,被告人的刑期基本要在十年以上,援助律师丝毫不敢马虎,接到指派后,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韩某。韩某见到援助律师后,一直哭泣着喊冤,对起诉书上的指控不认可,自己实际上向马某兰借款了5次,共85万元,其中5万元是马某芬的信用卡,信用卡一直是由韩某使用和归还。两张借条是某年某月份将之前的借条作废掉重新写的,在借款期间已经支付了40多万的利息。她认为这只是借款,根本没有起诉书上所称的隐瞒房产、谎称自己有经济实力等情形。另外沈某向马氏借的490万元,自己也仅仅只是担保。通过第一次会见,承办律师对基本案情有了初步的了解。

某月5日,援助律师到某县人民法院阅卷,花数天时间详细查看了该案所有五本卷宗,特别是对证人证言逐字逐句印证,从中分析筛选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来。某月10日,再次会见韩某。韩某被援助律师的细致认真所感动,开始积极回忆并回答援助律师提出的问题,并仍坚持自己无罪。

该案从某月28日指派到某月13日开庭审理,仅仅只有半个月的时间,且涉及的证据材料量大,案情复杂,办理难度大。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两次会见韩某、查阅案卷材料后,援助律师着重对民事借贷和刑事诈骗罪进行了分析。

就本案来说,援助律师认为必须搞清楚三个问题,即韩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有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以及是否存在拒不归还的行为。(一)韩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从而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所有权的正常行使。由于主观意图存在于人的大脑中,是一种意识形态,无法直接从思维中剥离出来加以认证,这也是司法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但又比较难以判明的问题。在该案中,韩某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因此,援助律师准备从事前是否存在虚假的承诺、韩某借款之后的处置情况、马氏姐妹要求还款时韩某的态度、不能归还的原因以及韩某到案后的辩解等方面综合考虑分析。(二)韩某在客观上有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公诉机关指控韩某隐瞒房产真实情况、谎称自己有经济实力以及沈某开办投资公司、自己有排屋可以抵换等言论,承办律师逐字逐句查阅证人证言后发现,上述言论仅仅出现在与韩某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证言中,如马氏姐妹、仍欠韩某借款的朱某等人。(三)韩某是否存在拒不归还的行为?1.公诉机关称某年6月后,韩某银行账户收入累计达540万元,因此认定其拒不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2.公诉机关称韩某将所借款项用于高利转借和从事赌博违法活动。3.公诉机关称韩某将所借资金大量取现和POS消费。就这三问题,援助律师详细了解了韩某去澳门赌马情况、高利转借情况、POS消费情况以及540万元收入和支出情况。

某年某月13日,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承办律师对公诉机关提交的部分证据提出了质证意见,并在庭上从三个方面发表了辩护意见。

(一)关于起诉书指控韩某与沈某共同诈骗马某芬姐妹490万元的问题。援助律师从无合谋共犯之故意、无非法占有的目的、韩某仅承担民事责任中的担保责任三点作了详细论述。(二)关于起诉书指控韩某诈骗马氏姐妹85万元的问题。援助律师从韩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采用欺骗手段展开辩论,即对起诉书中关于隐瞒房产、谎称自己有经济能力、沈某开办公司、到澳门赌马等内容都作了解释。(三)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还款数额没有准确客观的数字。沈某的490万元、韩某借的85万到底还了多少利息,每笔月利息是多少,没有一个客观详实的数字;两被告人支付给马某芬的利息,从两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利息情况来看,490万的钱是3.5%、3%月利息,而马某芬的笔录中是只收到2.5%的利息,还有这1%月利息的去处;韩某账户收入达540多万元仅仅是一年左右时间的进账收入,没有出账记录等等。

援助律师在整个庭审的每个环节都做了充分准备,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由于该案复杂,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在这期间,援助律师多次与公诉机关、法院沟通联系,充分阐述自己的意见。某年某月3日,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某年某月3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了起诉。至此,该案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韩某回到杭州后立刻打电话向援助律师表示感谢,她认为正是援助律师的认真负责,维护了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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