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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亲人的钱很多违法吗 偷了亲戚的钱会判刑吗

发布时间:2022-02-22 来源:司法案例

某年某月,施小某探望生病的爷爷施某,趁施某熟睡时,将施某一张储蓄卡盗走。施小某事前已知银行卡密码,在其朋友的帮助下,通过pos机将银行卡内资金44万余元分多次盗取,并存入施小某指定的银行账户。施小某取得钱款后,用于偿还债务、夜总会消费及其他个人生活消费。事发次日,爷爷施某收到多条银行短信,才发现银行卡被盗刷。施小某因涉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经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施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在法定刑以下判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

案件发回重审后,因被告人施小某没有聘请律师,根据《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某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某市某区人民法院通知某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施小某提供刑事辩护。某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某徽杰律师事务所戴玮玮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与法官联系,仔细查阅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施小某。根据会见情况,并结合起诉书以及被告人施小某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承办律师对被告人施小某涉嫌盗窃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施小某所犯的本罪应区别于其他的盗窃案件。施某系施小某的祖父,虽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中近亲属的范围,但是本案系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庭审前承办律师与办案法官就本案的特殊性进行了沟通,并强调了被害人施某对于被告人施小某的谅解。通过社区调查也能看出,被告人施小某平时比较孝顺长辈,与家庭成员相处和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且被告人施小某此前一直羁押在看守所,对于被害人施某而言已经达到了对被告人施小某教育惩戒的目的,并不希望其身陷囹圄。现被害人施某已病危,如果能家庭团圆,对其也是一种慰藉。

庭审中,承办律师从案件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和取得谅解等方面来充分发表辩护意见:

1.本案区别于其他的盗窃案件,应当酌情从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本案区别于其他的盗窃案件,被告人偷拿的是其祖父的银行卡,侵犯的是其家庭成员财物的所有权,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的范围和程度相对较小,一般不影响社会民众的利益和安全感。尽管被害人施某自己报案要求追究被告人施小某的刑事责任,但是后来又出具了谅解书,可见被害人主观上希望被告人能够知错回头、以此为戒,并非真正的想让被告人承担刑罚。本案被告人从银行卡里取钱是为了偿还之前的贷款和用于消费,未从事其他不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2.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从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以及归案经过均可以看出,被告人施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口供稳定,前后一致,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属于坦白。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施小某归案后直至当庭审判时均自愿认罪认罚,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态度诚恳、端正、积极,认识到了自己违法犯罪的严重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4.被告人施小某此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系典型的初犯与偶犯,故其主观恶性较小,可改造性大,再犯的可能性相对较小,且已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最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施小某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施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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