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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赡养父母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不赡养父母要坐牢吗

发布时间:2022-02-25 来源:司法案例

甲县某镇某村村民陈某某,现年80岁,女,丧偶,某年患直肠癌进行了手术,系国家建档立卡贫困户,其育有二女三子,分别为徐某甲(女)、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女)、徐某戊。近年来因陈某某的赡养、医疗费问题,子女之间关系不和睦。某年起,陈某某与徐某戊一起生活。某年某月某日,徐某甲看望陈某某,听闻徐某戊对陈某某照顾不周,未经徐某戊同意,将陈某某接回去住了十余天。后当徐某甲要将陈某某送回徐某戊家时,徐某戊拒绝接养陈某某。送往徐某丙家时,徐某病称当时与徐某戊已达成协议,陈某某在徐某戊家居住,自己无法接养。无奈之下,徐某甲将陈某某送到村委会,报告子女之间就陈某某的赡养问题发生矛盾纠纷。村委会调解未成,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金寨县某镇调委会在在认真分析案情后,认为该纠纷案件涉及的家庭人员较多,矛盾较复杂,且涉及到建档立卡贫困老人,如不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极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调委会组织了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员首先分别找到陈某某的五个子女,倾听他们对陈某某赡养问题及家庭关系情况的看法,了解纠纷的来龙去脉。经过耐心细致的了解,弄清了矛盾纠纷产生的过程。原来十年前五个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有过协议,即根据当地的乡风民俗,三个儿子主要负责父母的赡养安排,徐某甲负责父亲的赡养送终,徐某丙和徐某戊负责母亲的赡养送终。因为十年前父亲去世,大儿子完成了协议约定的赡养送终义务。现在矛盾主要是徐某丙、徐某戊赡养陈某某和手术医疗费分摊的问题。

经深入了解,具体分析矛盾的焦点在三个方面:1.徐某甲听闻徐某戊照顾母亲不周,私自将陈某某接走,伤了徐某戊的自尊和情面。2、徐某戊认为徐某丙没有履行以前达成的协议,未支付赡养费、医疗费等费用。3、徐某丙和徐某戊失去相互信任,对以后相关费用的支付方式存在顾虑。

在弄清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焦点后,调解员开始进行调解工作,首先背靠背交流了解矛盾各方的态度和意见。交谈中调解员了解到,徐某戊认为自己孤身一人照顾陈某某五年,已经很不容易,徐某甲私自把陈某某接走,是不尊重他。现在陈某某由徐某乙、徐某甲照顾起居,徐某戊可以出赡养费;如果仍然由自己照顾起居,有关费用要结算清楚。徐某丙认为兄弟姐妹之间早有协议,陈某某的衣食起居由徐某戊负责,徐某丙支付赡养费。现在如果徐某戊不愿意照顾陈某某也可以由其他人来照顾,但存在给陈某某打胰岛素不会操作和因为陪读子女不能及时送陈某某就医的问题。徐某甲对自己未经徐某戊同意,私自接走母亲的行为感到后悔,认为自己导致了陈某某无家可归,亲人之间产生了矛盾。

调解员在分别了解到纠纷当事人的想法后,认为该纠纷中所有当事人都愿意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都愿意支付相关费用,具备了当面调解的条件,于某月某日召集所有纠纷当事人进行当面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首先宣读了有关父母赡养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子女赡养老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以及如不履行可能会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调解徐某甲和徐某戊之间的矛盾时,调解员指出了徐某甲未经徐某戊同意,擅自带离母亲的行为存在的问题:既是对徐某戊不尊重,也容易引起兄弟姐妹之间的误会,造成情感伤害。徐某甲主动当时就向徐某戊承认了错误,表示今后一定不再做事莽撞,多与其沟通。

在化解徐某戊和徐某甲之间的冲突后,调解员综合分析了陈某某由徐某丙和徐某戊赡养的利弊,希望二人之间能够相互考虑对方的难处和困难,同时要考虑到陈某某的生活习惯。经过现场讨论,商定陈某某还是住在徐某戊家,由其照顾陈某某起居。但是徐某戊表示之前和徐某丙之间约定承担的每月300元赡养费及医疗大额费用,这几年都是由自己默默承担,也没有找其他兄弟姐妹要过。调解员向徐某丙指出了徐某戊一个人照顾陈某某的不易,为兄弟姐妹承担了很多困难,应当主动承担起赡养母亲的责任。徐某丙表示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之前也确实有过约定,愿意支付赡养费用。在协调好二人的意见后,调解员征求了陈某某意见,陈某某表示同意这样的安排方式。

认真倾听双方的陈述后,调解员将老人从某年以来所有的住院费、赡养费、交通费等,当面逐笔统计、核算,在双方确认后,主持进行了协商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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