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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倒闭没有签订合同,老板联系不上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02-26 来源:司法案例

郑某某,男,x年x月11日出生,家住甲市某县某镇某村。某年某月,郑某某受雇于某县某乡镇养殖场从事鸭棚看护工作,24小时值守,约定每月工资1600元。某年x月12日,该养殖场因经营失败,辞退郑某某。辞退前,该养殖场仅支付郑某某工资3000元,拖欠数额达13000元。该养殖场的经营者何某,以资金困难为由,请求年后支付,并向郑某某出具书面欠条一份。某年下半年,郑某某多次联系何某偿还拖欠的工资,后发现何某手机无法接通,养殖场也已人去楼空。

某年某月5日,郑某某到某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郑某某系建档立卡贫困户,经济状况及申请事由均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考虑到郑某某的身体状况,驱车前往郑某某的家中,面见郑某某了解详情,并着手准备相关证据材料。某年某月10日,承办律师前往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该委接收材料后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某年某月9日,承办律师再次驱车前往郑某某的住处,约见谈话,起草诉状、整理材料后,于当日前往某县人民法院立案,考虑其家庭贫困,承办律师主动垫付了诉讼费用。

开庭前,办案法官通过电话、传票等方式联系该养殖场经营者何某,均未能找到何某。办案法官联系承办律师,告知无法联系到被告,原定的某月14日庭审取消,并告知需要进行公告送达。为及时办结该案,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承办律师再次垫付了公告送达的费用,办案法官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重新确定开庭时间。同年某月28日,法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某年x月2日,受疫情影响,法院通过云上网络方式开庭审理此案。由于被告某县某乡镇养殖场经过法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庭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此案。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认为,郑某某经他人介绍,受雇于某县某乡镇养殖场,从事鸭棚看护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为1600元,工作地点在某县某乡镇某村。某年2月,某县某乡镇养殖场辞退郑某某,该养殖场除前期支付郑某某劳务费3000元外,尚欠劳务费13000元,某县某乡镇养殖场经营者何某于某年2月12日向郑某某出具欠条1份,言明欠付郑某某13000元,未注明还款期限。此后,郑某某为此款多次向何某催要,何某推诿不付。被告某县某乡镇养殖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何某。郑某某被雇佣时已经67岁,与某县某乡镇养殖场系劳务雇佣关系。基于双方之间的劳务法律关系,承办律师认为依据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依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承办律师向法院要求某县某乡镇养殖场立即支付劳务费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庭审中,郑某某提供了公民身份证、欠条,以证明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某县某乡镇养殖场有答辩并对郑某某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进行裁判。本案中,某县某乡镇养殖场雇请郑某某从事相关劳务工作,双方形成劳务法律关系,某县某乡镇养殖场欠郑某某劳务费13000元,该养殖场的经营者何某亦出具欠据确定,法院予以认定。法院对承办律师提出支付劳务费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于某年3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某县某乡镇养殖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某某劳务费13000元及逾期利息(自某年x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劳务费13000元实际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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