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18日,廖某、徐某经招聘到某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工作,岗位为高压焊工,期限一年,从某年某月18日至某年某月17日,工作地点甲市,月工资8333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未为廖某、徐某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订后,廖某、徐某先后被公司安排到福建、江苏等地工作。某年春节后,廖某、徐某与公司联系工作事宜,公司未能为二人在甲安排工作。之后,天津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既不与廖某、徐某解除劳动合同,也不给廖某、徐某发放工资,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
某年某月,为向天津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索要拖欠工资,廖某、徐某来到某省甲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某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某和中心律师胡某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经与廖某、徐某沟通后了解到,公司与二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没有按约定工作地点为二人安排工作,也没有支付未工作期间的工资,现二人打算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承办律师认为该公司未依法为二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还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给付拖欠二位受援人未提供劳动期间的生活费。
承办律师修改了二位受援人自书的劳动仲裁请求,计算出公司应支付每位受援人各1.3万余元经济补偿金、生活费等费用。承办律师让二位受援人调取了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记录,与公司联系安排工作的微信记录。承办律师仔细研读了相关案卷材料,查阅了大量现行有效的有关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代理二位受援人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劳动仲裁开庭当天,天津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委托公司法务总监出庭,公司对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没有异议,但认为是廖某、徐某拒绝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未提供劳动期间不应支付工资。庭审中,双方同意劳动关系于某年某月13日终止。如调解,公司只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同意其他仲裁请求。二位受援人不同意这样的调解方案,拒绝调解。
在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依法争取下,仲裁庭最终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某区劳动仲裁委裁决:天津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为廖某、徐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支付每人经济补偿金、生活费合计13453元。该裁决书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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