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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从楼上摔下来意外死亡要报警吗 工地意外死亡哪些部门处理

发布时间:2022-02-28 来源:司法案例

卢某系甲省某县某镇某村村民,某年某月30日,其在某公司上班时失足从阁楼摔下,后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身亡。之后,卢某妻子杨某多次与该公司就工亡事宜协商不成。某年某月16日,杨某向某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杨某符合《甲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香隅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站长余东和办理此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杨某,详细了解案情,收集《工伤认定书》、工资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承办人认为,本案是一起因工亡导致的人身损害纠纷案件。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标准明确。本案的难点在于受援人家境困难,按照一般的司法途径所需时间过长,容易造成讼累,为尽快帮助杨某获取赔偿款,应尝试帮助受援人与某公司协商,以和解的方式化解纠纷。

在此基础上,承办人与杨某进行沟通,详细计算赔偿标准。承办人指出,依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卢某因工死亡,可以要求支付丧葬费、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于供养亲属抚恤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直系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在本案中,死者直系亲属是妻子和儿子,但妻子还不满55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故不存在抚恤金,儿子卢某琦也已成年,也不存在抚恤金。杨某希望考虑其家境贫寒,儿子正在服役,能否多获取一些补偿款。

承办人征得受援人同意后,依据相关法律及杨某的诉求,主动联系某公司,并提出以下代理意见:卢某在公司上夜班,不慎失足从阁楼上摔下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应当认定卢某系因工死亡。故卢某因工死亡,申请人要求支付工亡赔偿金是合法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某年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251元,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785020元。丧葬费公司已支付。考虑到其妻子杨某家境困难,故请求公司考虑酌情增加部分补偿。

经多次协商,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一、甲某公司比照工亡待遇支付死者家属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各项补偿总额共计人民币99万元;二、申报工亡待遇等需要家属方提供相关材料时,家属方应指定专人积极协助;三、本和解协议为终结性协议,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某年某月17日,双方向某县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某月28日,某县法院经确认该和解协议有效。同日,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杨某支付全部补偿款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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