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案发时是一名17岁的高中生,在某市中学就读。某年某月21日,杨某的同学杨某1过生日,杨某和其同学修某共十人在某市的小饭馆门口吃饭为杨某1庆生,饭局一直持续到某月22日凌晨1点多。期间在邻桌吃饭的支某不断过来敬酒,且口中骂骂咧咧;支某第二次敬酒时将一个啤酒瓶摔在杨某的饭桌上,并开始指着杨某一桌的人破口大骂。修某上前与支某进行理论,双方发生争执并厮打,杨某和其同学均上前殴打支某,期间支某1从中拉架。双方殴打过程中,致支某胸部受伤,支某1右侧眼球破裂。经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支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支某1的损伤程度暂评定为轻伤二级。某年某月16日,杨某和其同学等人赔偿支某1及支某59万元,二人对杨某等人表示谅解。
案发后,杨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分别被某市公安局和某市检察院取保候审。由于杨某是未成年人,某年某月,安徽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通知某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杨某提供辩护。某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北京x律师事务所律师刘x为杨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审查起诉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了承办检察官并递交了手续,复制卷宗进行了阅卷。承办律师阅卷后得知杨某于某年7月考进了广西省南宁市某专科学校,目前仍在校就读。了解情况后,承办律师首先联系了杨某的父亲,得知杨某需放寒假才能回来。承办律师在得到杨父允许后,电话联系了杨某并告知自己的身份,询问了杨某案件发生经过,核实了卷宗里面的相关材料,并与杨某约好放寒假后,在律师事务所面谈进一步了解情况。最后,承办律师叮嘱杨某不用过度担心案件结果,集中精力好好学习,案件相关工作会有律师去做,有需要的话就先电话联系。
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案发时杨某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2.杨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案发后至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都如实交代问题,且前后供述一致,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杨某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表现明显,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4.杨某犯罪情节轻微,其主观恶性不深,且事情的发生是由被害人挑起,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5.杨某系在校学生,其班主任也证明杨某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且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6.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7.杨某仍系在校学生,且其同学描述其平常热爱集体,热爱劳动乐于助人,是一名有潜力的好学生。综合以上情节,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认为杨某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恳请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某年x月21日,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杨某虽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系未成年人,是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及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故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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