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开始,王某某一直在某省某市亲戚的木材加工厂务工维持生计,某年经朋友介绍认识李某某,经过交往,双方于某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且王某某同意婚后做上门女婿,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与女方家人一起生活。婚后没多久,李某某怀孕,分别于某年和某年生育了两个女儿。某年,王某某突患脑溢血,经过抢救治疗后,患上创伤性引起的帕金森疾病。因为脑溢血抢救治疗和某年新建房屋,家庭存款基本花费殆尽,逐渐入不敷出,王某某也因此被嫌弃。为了家庭和子女生活考虑,王某某选择只身回到老家某某生活。某年月,王某某收到某县人民法院邮寄的李某某起诉离婚的民事诉状和开庭传票等文书,李某某起诉要求离婚,两个婚生女归女方抚养,王某某每月承担800元的抚养费;并在民事诉状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中,陈述王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经常无所事事,游手好闲,双方经常争吵,早已无夫妻感情。自某年双方分居至今,王某某缺乏家庭责任心,也未尽到抚养义务,对孩子不问不顾。
面对经济上的困境和精神上的打击,王某某万念俱灰。王某某的堂哥带着王某某来到某省某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提供了相关治疗病历、残疾证、慢性病就诊证。根据《某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结合王某某的特殊情况,法援中心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给予其援助,并指派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办理该案。
陈律师接受指派后,依法约谈受援人王某某和陪同人员王某某的堂哥,详细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指导王某某组织相关证据,提供法律意见,并于庭前提交相关证据,与办案法官交换意见。庭前,法官也联系了原告李某某,询问是否愿意调解等问题,原告李某某表示不同意调解。
某年某月11日,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代理人陈律师认为,原、被告之间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起了深厚的夫妻感情,不能因为一方患病而将对方抛弃,这种行为于法不容、于情不通,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并对原告的行为予以谴责。
虽然在庭审中,王某某不愿意离婚,但是考虑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长期分居的情况,在庭后调解过程中,也表达了实在过不成就离吧,自己也不愿意再拖累他们娘仨了,但是结婚后,自己挣的20万元给李某某父亲建房的钱要返还。对此意见,李某某却不予认可,同时表示可以不要王某某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经过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李某某提出离婚,王某某同意;两婚生女由原告李某某抚养,不要求王某某承担抚养费,王某某享有婚生女的探视权,李某某应予以保障;李某某一次性支付给王某某经济帮助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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