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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案例

发布时间:2021-04-01 来源:司法案例

【案情简介】

某年7月,原告马某与被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被告承建原告位于某市某小区房屋的装修工程,造价245000元,工期自某年7月17日开始至某年11月17日完工;马某应在开工前三日支付171500元,在工程进度过半时支付68600元,在验收合格后支付4900元。同时双方在作为合同附件的《XX装饰工程预算书》中列明了施工项目、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并约定所有柜体采用“XX成品定制柜”,合同签订后马某按照约定向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前两笔款项共计240100元,其中包括工程预算书中列明的鞋柜、衣柜、橱柜、高柜、吊柜等柜体的价款,另外在合同履行中,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增加“沙发艺术玻璃背景墙”的费用,马某不同意,双方遂取消此部分装修内容,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将该部分对应款项返还马某,后马某在检查装修现场时,发现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安装“XX成品定制柜”,要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拆除已安装的不符合约定的柜体并返还相应款项70998元,返还已收取但未安装的“沙发艺术玻璃背景墙”的费用3675元,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故原告马某2019年3月就该案诉至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代理意见】

原告马某委托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双方在预算书的备注约定的“XX成品定制柜”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提供“XX成品定制柜”而不是其他品牌的产品,如违反合同约定则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二、经过调查,“XX成品定制柜”系某知名家装连锁企业产品,被告无论在对外宣传还是接待人员的介绍推荐和承诺中,均声称其为该企业的分公司,提供的是该公司产品,故“XX成品定制柜”有明确的指向,被告应证明其履行合同符合约定,但被告实际提供是本地加工制作的柜体。

第三、因双方同意取消“沙发艺术玻璃背景墙”的项目,故被告应将该项目已收取价款返还原告。第四、因被告违约行为造成工期延误,故被告还应当承担合同中约定的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综上,代理人认为,被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拆除柜体,退还价款,承担违约金。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结果:

一、被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安装在原告房屋内的鞋柜、衣柜、橱柜、高柜、吊柜等柜体。

二、被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鞋柜、衣柜、橱柜、高柜、吊柜等柜体相应价款70998元。

三、被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已收取未安装的“沙发艺术玻璃背景墙”的价款3675元。

四、被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800元。

五、驳回原告马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结果:

一、将一审判决第二项金额由70998元变更为63118元;

二、第三项金额3675元变更为3270元

三、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

四、驳回马某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则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工程预算书中列明的“XX成品定制柜”鞋柜、衣柜、橱柜、高柜、吊柜等柜体,但被告当庭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安装在原告房屋内的柜体符合其在样板间向原告展示的“XX成品定制柜”柜体,亦根本无法提供所谓“XX成品定制柜”柜体关于板材、质量等标准及定价依据,实际无法履行以上合同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有效,上诉人、被上诉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双方认可的《XX装饰工程预算书》中对鞋柜、衣柜、橱柜、高柜、吊柜等柜体的备注可以证实,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该类柜体约定的是“XX成品定制”,且上诉人也认可该“XX成品定制”在样板间展示过样品。根据上诉人提供的品牌使用授权书证明,上诉人可以使用“XX装饰”品牌经营装修业务并不等同于上诉人自行设计生产的柜体就是“XX成品定制”柜体,根据上诉人的陈述,上述人为被上诉人安装的柜体是由上诉人的代理商杨X购买XX木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家具型刨花板后在自家工厂生产加工的。该柜体显然与被上诉人以及普通公众所理解的“XX成品定制”柜体不符,也与上诉人在样板间向被上诉人展示的柜体不符。因此,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向其提供的柜体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上诉人拆除并返还相应价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该案事实相对清楚,其核心焦点就是被告提供安装的柜体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通过举证、质证及发问,可以证实某装饰有限公司向马某提供的柜体为其代理商购买板材后自行加工而成,虽然品牌使用授权书证明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以使用“XX装饰”品牌经营装修业务,但是不能同于上诉人自行设计生产的柜体就是“XX成品定制”柜体。双方在合同明确约定“XX成品定制”柜体有明确的生产企业。

【结语和建议】

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越来越好,对于家居环境要求和审美品位也越来越高,由专业化的装饰工程公司来承包整个家居装饰设计施工已成趋势。

不良商家往往利用专业知识的优势在合同中模糊相关质量、品牌、型号的要求,工作量和验收标准,在实际施工中以次充好,或后期随意增加费用,业主签约时:

第一,应当仔细核对双方认可的工程预算书以及全套设计、施工图纸,是否齐全、一致,这些文件均为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

第二,应与装饰工程公司就增项事宜约定清楚,保证增项费用不能超过一定范围,增减项目需要双方书面确认,以防有些装饰工程公司在一开始报价低,而之后利用业主订立合同时忽略的细节增加费用,最后要明确验收标准,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方案。保留好付款记录,以便在诉讼时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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