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因与东莞市甲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东莞市甲养护所)(以下简称甲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甲委、为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要求,撤销违规设置的机构,将原文化公园机构撤销,原文化公园园林管理市场化。原聘请吴某的主体(东莞市甲文化公园办事处)已被撤销,吴某签署劳动合同时的客观环境已发生重大变化。甲服务中心向吴某支付的工资原来源于财政拨款,园林管理市场化情况下,镇财政已没有独立的用于支付吴某工资的经费,客观经济情况亦已发生根本改变。甲服务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减人员,并严格履行了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等程序,且已向吴某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二审认为甲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法,对吴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吴某以甲服务中心不属于企业单位为由,主张本案不应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于法无据。
驳回吴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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