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中山市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合同纠纷。根据李某申请再审事由及一、二审法院审理的情况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甲公司解除李某劳动关系的原因以及应否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关于甲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问题。根据甲公司在2020年1月30日发出的《关于员工劳动关系事项处理通知》,甲公司系以客运班车受到城轨运营、顺风车以及私人车辆剧增的影响,导致营运亏损,拟将公司股权转让至第三方,由第三方负责营运管理为由,需与全体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并进行经济补偿。故根据甲公司作出解除决定时的理由,二审法院从公司经营等客观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方面考察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问题,并无不当。李某主张甲公司系以裁员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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