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被申请人珠海甲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珠海乙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根据吴某申请再审的事由,就本案审查重点分述如下:
关于乙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合同问题。乙公司以吴某连续旷工七天、累计旷工八天的行为违反《考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由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吴某虽主张缺勤系因不满调岗降薪安排被乙公司通知回家等通知所致,但所提交的录音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吴某主张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但其在诉讼中确认乙公司并未成立工会。二审法院据此认定乙公司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并无不当。
关于工资差额和绩效奖金问题。吴某主张其工资标准为20000元/月,但所提供的住房公积金、税收缴交记录等均未能证明其主张,故其关于2019年4月至6月工资差额的主张,缺乏依据。至于绩效奖金问题,吴某自2018年5月调整到新的岗位后,乙公司已对其薪资结构进行了相应调整,未再按季度发放绩效,吴某在长达一年时间内未曾提出异议。故二审法院采纳乙公司关于调整后的工资中已包括绩效奖金的主张,据此驳回吴某关于绩效奖金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当。
关于油费补贴差额问题。乙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标准》规定油费补贴需要报销才能享有,且乙公司亦提交相应票据证明吴某此前的油费补贴也是依据发票予以报销。吴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乙公司提供了油费发票未获报销,故其关于油费补贴差额的主张亦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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