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广东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广东甲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甲广东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劳动合同纠纷。根据再审申请人王某提出的再审事由和请求,本案争议焦点系被申请人是否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
经查,被申请人在原审期间提交2017年和2018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完税证明及2016年至2018年审计报告、2017年7月和2018年11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清单证明其经济下行,企业经营困难,业绩严重下滑,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且员工一直在减少,并于2018年11月6日制定了《人员优化实施方案(2018)》,将该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通知工会,于2018年12月10日将《裁员报告》和《裁减人员安置方案》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江分局备案,方案显示裁减人员51人,含王某在内。之后,甲公司向王某发出《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通知书》,以本公司经济下行,企业经营困难,业绩严重下滑及企业战略结构调整等原因,确需裁减人员,本公司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了工会意见,并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后,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9年1月10日,公司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176994元。王某当天签收了该通知书,并手写注明“不同意公司的处理决定”。同日,王某进行了工作交接,此后没有上班。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明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其所实行的经济性裁员已提前三十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也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符合经济性裁员的程序要求。虽然王某在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提出异议,并表示其不应在人员优化范围内,但是由于王**已经领取了用人单位为此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并与公司进行了工作交接,此后也未再前往甲公司上班。因此,二审判决据此认定被申请人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支持王某关于甲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没有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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