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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疫情期间裁员赔偿标准 深圳企业经济性裁员开除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04-01 来源:

郑某与深圳市甲金融押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两案,法院经审查认为,两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郑某申请再审的事由,就两案审查重点分述如下:

关于甲公司应否向郑某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且至少保存两年。郑某于2019年1月4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甲公司支付2009年8月25日至2018年11月19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则应当对超出工资支付表两年保存期限之前存在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鉴于郑某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二审对2017年1月4日之前的加班工资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对于2017年1月4日至2018年6月期间的加班工资,甲公司提交有郑某签名确认的《工资签收表》,注明:“承诺:本人签名即表示已通过工资查询机知悉本人工资发放明细,已核对本人银行账户,且对工资计发无异议。”二审经核查,甲公司已按428元/天的标准支付郑某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此外,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甲公司与郑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该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故无需支付平时加班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对于2018年7月后的加班工资,二审结合双方举证情况认定甲公司已足额支付,亦无不当。
关于甲公司应否向郑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甲公司提交的《违规记录签字确认表》显示郑某签名确认在2018年有7次违规行为,《员工奖惩制度》规定依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该《员工奖惩制度》有郑某的签收记录,并有其参与学习的签名,可作为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郑某主张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依据不足。
至于甲公司应否向郑某支付2018年年终奖的问题。本案未有证据表明双方对年终奖有约定或者甲公司作出过规定,郑某主张甲公司支付2018年年终奖亦缺乏依据。

驳回郑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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