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某甲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某劳动争议一案,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根据甲公司的再审申请以及杨某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甲公司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应否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甲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杨某发出《通知书》,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单方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但是,杨某2008年10月10日在甲公司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十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据此,二审认定甲公司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违法符合法律规定。甲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二审判令甲公司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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