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甲公司提交的《员工离职申请表》《员工离职表》表明雷某是基于个人原因离职,雷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填写离职原因时被甲公司欺骗或胁迫。雷某主张甲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法院不予采信并无不当。甲公司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雷某同意并在《员工离职申请表》《员工离职表》上签名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二审法院认定甲公司应向雷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依据雷某的工作年限计算其涉案经济补偿金数额,并无不当。雷某主张甲公司应支付赔偿金93268元,缺乏依据。至于雷某主张甲公司支付失业保险金,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二审法院不作处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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