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交假发票来报销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无偿辞退,C某因与A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C某于2016年4月25日进入A公司工作,担任区域销售经理岗位,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24日止。2019年12月20日,A公司向C某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单》,载明“C某:……公司在2019年度财务审核中发现您多次提供虚假发票进行个人报销。依据A科技中国员工手册(2019版本)第十一章第5.3(1)条及第6.3条规定,员工违反公司规定,进行不实或虚假报销等行为,或向公司提供虚假票据骗取公司财物的属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向员工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和A科技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您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纪。公司现通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您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12月20日起立即解除……”。为此,C某于2020年1月7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A公司支付2019年十三薪16,136元、2019年度15天未休年休假折薪工资18,547.13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9,088元。该仲裁委员会裁决A公司支付C某2019年年终双薪15,684.19元、2019年度10天法定带薪年休假折薪工资差额4,05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9,088元。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中,A公司认为C某在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间存在大量虚假报销的事实为:(1)C某报销的定额发票为假发票,经A公司在税务局网上验证下列定额发票为假发票:开票日期为2019年5月8日的号码09898689的餐费发票、2019年7月29日的号码09898689的餐费发票、2019年7月17日的号码09898563的餐费发票,上述发票开票方均为XX公司;(2)大量报销的相同定额发票号码重复多次报销,如发票号码为09898101分别在2019年1月28日、2月20日、3月15日、5月10日、6月14日进行了5次报销;发票号码为09898111分别在2019年1月3日、3月14日、6月6日进行了3次报销;其他还有C某大量重复报销发票,A公司已提供了相关报销凭证。以上重复发票都是由同一家XX公司出具的,且每次发票金额均为50元;(3)发票号码是连续的,号码从大到小依次排列,但与开票日期不能一一对应,非C混乱。如XX公司发票为例,涉及的发票号码09898101对应的日期是2019年1月28日;发票号码09898102对应的日期是2019年7月17日;发票号码09898103对应的日期是2019年6月16日;发票号码09898104对应的日期是2019年5月27日;发票号码09898105对应的日期是2019年1月24日;发票号码09898106对应的日期是2019年1月28日;发票号码09898107到09898112的发票每一张对应的每一个月存在报销日期上的混乱。其他还有大量与上述情况相同的报销发票,A公司已提供了相关报销凭证。因此,C某上述报销的事实属虚假报销行为。
C某表示:对A公司所称C某提供的部分定额发票经核实为假发票并无异议,但发票由商户提供,C某当时无法核实该发票的真假,用上述假发票报销的责任不在C某。关于A公司所称的报销的大量发票存在发票号码重复多次报销,发票号码是连续的情况,C某认为上述发票均为商户提供的,当时无法核实相关情况,C某对此不应担责。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A公司主张C某存在的违纪行为已在上述作了陈述,根据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间C某在A公司报销的大量发票反映,C某在同一家商户消费所取得的发票确实存在大量相同定额发票号码重复多次报销的情况以及发票号码是连续的,号码从大到小依次排列,但与开票日期不能一一对应,比较混乱,此情况不符合正C消费所取得的发票,C某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因此,C某上述报销应当存在虚假报销,A公司据此按照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解除与C某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故A公司要求不支付C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9,088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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