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拖欠工资不给怎么办,拖欠工资需要哪些证据,MM诉ZZ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ZZ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另据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应严格审查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行为,发现该承认行为可能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及他人利益的,仍应明确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相应事实。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法案中,MM主张ZZ未按照双方签订的离职费用结算清单中确定的2019年5、6、8-11月期间欠付工资、报销款及2018年度业绩考核收入的金额支付拖欠的款项,对此,ZZ表示公司停止经营,没有盈利,所以MM不享有绩效工资及业绩考核,因MM与赵某关系好,才给其出具了离职费用结算清单,ZZ对该清单中的绩效工资及业绩考核均不予认可。首先,根据双方间劳动合同的约定及ZZ支付MM工资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间ZZ按MM基法工资5,000元/月、保密工资11,000元/月支付工资,ZZ未支付MM2019年5、6、8-11月期间工资。其次,MM提供落款为2019年7月31日的员工薪资调整通知书,旨在证明ZZ自2019年7月起将MM薪资调整为基法工资6,000元及绩效工资19,000元。而2019年7月底ZZ公司经营出现严重问题,导致大幅裁减人员,至2019年10月底公司停止经营。正值公司经营不佳、资金链断裂之际,公司工作人员赵某、安然为MM出具薪资调整通知书,大幅提高MM的工资金额,不合常理,该协议的落款也未由公司盖章,且该协议内容可能影响到其他员工工资的清偿,法院对该协议的效力难以认定,故法院认定MM工资标准仍为基法工资5,000元/月及保密工资11,000元/月。MM要求ZZ按照离职费用结算清单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ZZ应某MM2019年5月、6月、11月1日至11月7日期间工资35,809.52元。再次,劳动监察部门对ZZ拖欠MM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工资,以基法工资6,000元,扣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后5,125元/月为标准作出处理,MM实际工资标准为16,000元/月,故ZZ仍应某MM上述期间工资差额30,000元。因此,MM要求ZZ支付2019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2019年11月1日至同年11月7日期间工资35,809.52元、2019年8月1日至同年10月31期间工资差额30,000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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