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柠檬兄弟公关:降薪多少幅度可以仲裁,甲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与郑某劳动争议一案,关于郑某2018年8月至2021年2月期间每月2000元的工资差额。甲公司主张郑某2018年1月至8月未有任何业绩,故其于2018年8月1日起对郑某每月降薪2000元。法院认为,首先,甲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对郑某2018年1月至8月的绩效情况进行了实际考核;其次,甲公司在法案中仅提交了针对郑某的2019年Q2、2020年Q1、2020年半年度、2020年Q4绩效考核表,上述考核表未经郑某签字确认,且2019年Q2有关销售任务完成率等的定量指标考核项均为空白,无法证明郑某2018年8月以后的绩效考核情况;再次,结合郑某原工资标准,如郑某2018年1月至8月确未有任何业绩,其降薪幅度也与绩效管理规定所涉降薪幅度存在矛盾。故,甲公司有关其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对郑某予以降薪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另,郑某于2018年9月、2019年12月曾就降薪2000元事宜向甲公司提出异议,可见双方亦未就降薪达成一致。综上,一审判令甲公司支付郑某2018年8月至2021年2月期间工资差额62000元,处理并无不当,
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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