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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丹医美”危机公关因侵犯孙俪肖像权被法院判赔50万元

发布时间:2022-04-25 来源:司法案例

华丹医美(北京)化妆品有限公司因未经授权,擅自将孙俪肖像及姓名印在“斑莱雅”牌化妆品的外包装及产品宣传册上被孙俪诉至法院,该案一审判决结果近日公开。

孙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丹公司、丰科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华丹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向原告赔礼道歉,致歉时间连续不少于15天;2.判令华丹公司、丰科某公司共同赔偿孙某肖像使用费人民币50万元;3.判令华丹公司、丰科某公司共同向孙某支付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5380元;4.案件受理费由华丹公司、丰科某公司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孙某(艺名:孙某)是国内知名演员,曾主演过电视剧《甄嬛传》、《羋月传》、《安家》等广受观众喜爱的影视剧,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及关注度,孙某肖像及姓名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2021年4月,孙某发现华丹公司未经其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孙某肖像及姓名印在“斑莱雅”牌化妆品的外包装及产品宣传册上,欺骗误导消费者认为孙某是“斑莱雅”牌化妆品的广告形象代言人,并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丰科路6号院的某广场的专柜中销售前述侵权产品,产品售价为2380元/件。丰科某公司为某广场的经营管理者,对华丹公司未经孙某授权在某广场内公然销售侵权产品的不法行为,未尽合理的审查和监管义务,与华丹公司已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华丹公司除在某广场公然销售侵权产品外,还在其经营的名为“华丹科技护肤中心”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号:×××)及微信商城中,使用孙某肖像及姓名用于“斑莱雅”牌化妆品的商业广告宣传,并在微信商城同步销售侵权产品,以达到牟取不当商业利益的目的。华丹公司、丰科某公司的上述共同侵权行为已严重侵犯孙某肖像权,给孙某造成在同类产品无法代言的实际损害后果。孙某在发现华丹公司、丰科某公司的侵权行为后,已委托律师向华丹公司、丰科某公司发函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但华丹公司、丰科某公司拒不履行。现为维护孙某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向法院起诉,恳请法院支持孙某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双方争议在于:一、华丹公司是否适格被告;二、华丹公司和丰科某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关于华丹公司是否适格被告,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华丹公司是斑莱雅商标的权利人,其主张将斑莱雅商标许可给案外人斑清宝公司使用,虽提交了《商标授权合同》,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该商标使用许可进行了备案,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商品上标明了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相反,在孙某提交的斑莱雅产品手册中宣传的品牌方为华丹公司,极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故华丹公司与斑清宝公司的商标许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华丹公司作为斑莱雅商标的权利人,应保证该商标所对应的商品不侵犯他人权利,华丹公司是法案适格被告。

关于华丹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孙某的肖像具有商业使用价值,未经其法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华丹公司在斑莱雅品牌化妆品外包装、线下柜台和微信公众号的商品详情页中使用孙某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虽然其提交了关于使用孙某肖像的《销售协议》复印件,但该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且涉案照片明显并非《销售协议》所述电影剧照。华丹公司在接到孙某发送的律师函后,仍未尽审慎义务,撤回侵权照片,其过错明显,应认定华丹公司侵犯了孙某的肖像权。

综上,华丹公司侵犯了孙某的肖像权,应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向孙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停止侵权和赔礼道歉的方式由本院依法确定。关于经济损失,华丹公司未就其使用孙某照片的收益情况举证,综合考虑孙某肖像的商业价值、侵权照片使用的数量、方式、内容、时长等因素,孙某要求华丹公司赔偿其肖像使用费50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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