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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1-11-11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江苏省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苏环办〔2021〕293号),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致力形成全省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合力。

在总结以往环保有奖举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江苏突破旧观念、老办法,落实新理念、新举措。新版《规定》凸显了三大亮点:拓展有奖举报途径,增加线索举报来源;划分不同奖励档次,提高奖励标准,同时创新设置悬赏条款;简化领奖流程,对小额奖励以电子支付形式发放,有效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提高举报奖励工作效率。

《规定》明确,任何个人和单位可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以通过“12345”热线、“12369”生态环境举报电话,利用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随手拍”等方式进行举报。根据被举报事项的难易程度、危害程度和情节轻重,对举报人予以奖励50元至1万元不等的奖励。对举报人能够提供详细材料,协助开展调查取证的,在原有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增加奖励金额50%的奖励。对举报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并造成严重后果、长期严重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给予举报人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除物质奖励外,鼓励各地通过通报表扬、颁发奖旗、奖状、奖章、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方式对举报人进行精神奖励。

《规定》还明确,举报奖励以“应奖尽奖、足额发放”为原则,减少不必要的个人信息获取,提高举报奖励工作效率。简化领奖程序,在生态环境部门微信公众号、官网上设置领奖平台,对1000元以下的小额奖励以电子支付形式发放,对1000元以上的奖励通过平台转账方式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予以保障。

此外,新规明确了对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利用举报公开造谣,恶意举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法犯罪的人员,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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