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制定了《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对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管理作了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实施细则》共12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我省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和州(市)、县(市、区)的工作职责。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他行业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州(市)专用账户监管部门负责专用账户制度的具体管理,可委托县(市、区)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日常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报告。二是明确了专用账户的开户地。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由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州(市)的银行开立。工程建设项目跨州(市)的,总包单位在项目部所在州(市)开立专用账户。三是明确了资金管理协议的内容。总包单位、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权利和义务、账户特殊标识、资金用途、建设单位向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数额等。四是细化了对资金拨付的要求。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协商一致的,可提前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的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人工费用的,按照不低于工程款25%的比例拨付人工费用。五是细化了专用账户撤销时公示环节的形式和内容。总包单位撤销专用账户时,应按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专用账户监管部门门户网站将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公示的内容包括本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无拖欠工资承诺及监管部门的欠薪投诉举报方式等。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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