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内政发〔2017〕1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助力呼和浩特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我市制定了《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为方便广大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更加客观、深入的了解该《办法》,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编制背景及重大意义
一是全面落实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工作部署的需要。2019年4月我市出台了《呼和浩特市创建知识产权强市实施方案》(呼政字〔2019〕84号),设立知识产权奖励办法是落实《方案》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激发发明创造热情,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提升知识产权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
二是我市未有商标类的奖励办法。我市一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的要求,对注册成功的地理标志商标进行奖励,未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
三是机构改革职能划转工作的需要。依据全市机构改革的要求,市科技局的专利管理职责已划入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四是原有的政策滞后。2011年制定的《呼和浩特市专利费用及奖励办法》中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奖励政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已取消。
二、《办法》主要内容
该《办法》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奖励设立的意义和依据、资金来源、执行部门、资助奖励对象。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本市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创造、运用等相关活动,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保障。
第二部分资助奖励标准。一是通过马德里体系获得注册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5000元,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地区);在单一国家获得注册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3000元。二是对市属及驻呼高校、科研院所已完成技术合同认定,在我市实施转化并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专利转化项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进行奖励,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年奖励不超过10个项目。三是对获得国内外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实用新型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同一专利项目获得不同级别专利奖项的,按获得的最高奖项奖励金额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四是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的一件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地理标志产品的一件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五是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并获得证书的企业,每次资助为认证机构收取的“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的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以认证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为准。六是对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认定的自治区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培育合格并认定的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多项、多级认定的,按补差、就高原则实施奖励。七是对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传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八是对认定的国家、自治区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学校,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三部分监督管理。对在我市获得资助奖励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获取资助奖励资金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部分其他。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政策解读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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