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经开区人民法院兴隆法庭的法官王丛强受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王某在2021年3月中旬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与被告长春市某工程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也并未给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工作了一段时间之后,王某因为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但未告知单位。2021年6月末单位在要解除与王某劳动关系时王某告知单位其已经怀孕,单位仍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关系。王某接受离职后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到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是现单位是否应当给付孕妇享有的相应待遇。单位认为按照医学检查确认的怀孕时间,系劳动者在原单位工作时间,且劳动者在入职前并未告知怀孕情况,故单位不应当承担孕期工资、生育津贴、生育费用、哺乳期工资等尚未发生的费用。同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也不是法院审理的范围。
而原告王某认为到单位工作时并不知道自己怀孕的事实,只是之后检查时按照医学推定怀孕的时间是入职前,并且单位在得知自己怀孕后仍然将自己开除,应当给予自己相应的赔偿。
双方在第一次开庭时,情绪都比较激动,当庭都拒绝对该案件进行调解。在庭审结束后,办案法官综合考虑了案件的实际情况,虽然按医学常理计算王某怀孕日期为3月初,确实是在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前几日,但王某在入职前自己对怀孕情况也并不知情。单位在得知王某已经怀孕仍将其开除仍然存在过错,还是应当给予王某孕妇应享有的相关待遇。但是关于生产费用等还未发生,可能需要另行起诉。
考虑到诉讼时间成本和原告的孕妇身份,如果双方的矛盾没有得到解决,那么原告还要为自己的诉求奔波,而被告也确系不应当承担过多赔偿。办案法官对双方进行了释法明理,被告单位承认自己工作中的不足,同意给予原告赔偿,原告最终考虑到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与被告进行和解,法院最终将该案调解,做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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