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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合同不能履行不可抗力属于认定条件

发布时间:2021-12-24 来源:判决文书网
甲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将合同不能履行认定为不可抗力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乙公司是因设备和产能落后及违规生产冶金焦被省政府限期关停,甲公司提供的新证据能够推翻原审认定。2.乙公司未提供包括环评批复、项目土地使用证、项目施工许可证在内的合法手续,影响涉案项目土建施工进度,乙公司构成根本性违约,甲公司无过错。3.原审法院对甲公司提交的证据及补充证据不作评价也未采纳,质证程序形同虚设。4.原审法院将案涉合同履行判定为不可抗力,未认定甲公司的赔偿请求,属于遗漏和超出诉讼请求情形。甲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申请再审。
乙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对工期拖延向甲公司提出过异议”错误。乙公司虽然未有书面直接催促工期的证据,但乙公司借款给甲公司等行为能够认定乙公司有催促施工的事实。2.甲公司存在迟延履约行为,即便事后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也不能免除甲公司的违约责任。乙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法院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于某年7月订立《干熄焦余热回收利用合同能源管理(EMC)合同》(以下简称《能源管理合同》),案涉建设项目于某年6月获得环评批复,年2月巨野县董官屯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案涉项目土地使用手续正在办理。年7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鲁政办字〔2019〕136号《山东省煤炭消费压减工作总体方案(2019—2020年)》(以下简称136号方案)后,甲公司即于同年8月、9月、10月分别向乙公司发函要求项目停建、磋商解除合同等事宜。上述事实表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能源管理合同》后,案涉项目一直在有序推进,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在136号方案作出前双方因项目工程进度、行政许可等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36号方案是为完成国家确定的山东省“十三五”期间煤炭消费压减10%的任务目标制定的,政府压减煤炭消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范畴。根据《能源管理合同》关于“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是指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暴乱、国家产业政策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行为、事件、原因。……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可以由双方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延期履行或免除部分合同履行或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的,本项目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的约定,136号方案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一审、二审法院据此认定甲公司和乙公司可依据双方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解决争议,并无不当。
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设备落后、违规生产、未获环评批复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但甲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乙公司因此原因被关停,且案涉建设项目于年6月获得环境保护部门的环评批复,故甲公司该项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二审法院已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并对相关案件事实进行认定、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甲公司关于一审、二审法院未对证据进行评价、遗漏和超出诉讼请求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乙公司主张甲公司资金短缺迟延履行合同问题,因乙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此外,甲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落款日期为年4月15日的乙公司固废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明、施工现场照片等证据不能证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或裁判结果错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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