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甲公司主张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其中权利要求1为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3均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
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对比,被诉侵权产品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双方对此均予以认可,原审法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对比,双方争议在于:被诉侵权产品上具有固定件这一技术特征是否落入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固定件并非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限定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了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的,仍然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已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双方对此均不持异议,在此基础上新增加固定件这一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
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对比,被诉侵权产品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全部技术特征。双方对此均予以认可,原审法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综上,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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