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提供了涉案建站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而乙协会并未提供相反证据,原审法院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关于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的规定,认定甲公司系涉案建站软件的著作权人并无不当。在原审中,甲公司提交了源代码比对说明,乙协会在庭审中亦已自认使用了涉案建站软件,在案证据能够初步证明乙协会在其被诉侵权网站建设中使用了涉案建站软件。乙协会虽主张其使用的软件后端代码不同于涉案建站软件的源代码,但并未提供有关证据,特别是乙协会辩称其已删除被诉侵权网站而无法提供源代码进行比对,乙协会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且,乙协会在原审庭审中陈述被诉侵权网站系其委托某网络公司建设,而在二审程序中又陈述被诉侵权网站系河南某位大学教师免费改版而来,其关于被诉侵权网站建设来源的陈述明显前后矛盾,且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委托他人建设网站的事实。在上述事实基础上,原审法院认定乙协会下载涉案建站软件建设被诉侵权网站的事实并无不当。乙协会关于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使用涉案建站软件建设被诉侵权网站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按照涉案建站软件的用户从甲公司网站点击“免费下载”栏目下载安装建站软件的流程,用户在其计算机中安装建站软件时会看见计算机界面中弹出的《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用户浏览该协议后点击“我已仔细阅读以上协议并同意安装”按钮即表示其同意该协议文本,用户与甲公司由此达成以该协议文本为载体的合同。根据甲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保全乙协会网站的事实,乙协会下载涉案建站软件的时间应当在该日之前。依据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的规定,涉案《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条款系甲公司为推荐、许可不特定用户使用涉案建站软件而单方预先拟定并未与用户具体协商的条款,属于上述法定的格式条款。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甲公司同意用户免费使用涉案建站软件,但要求用户在所建网站中保留甲公司的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甲公司的该协议条款要求,属于其合法地行使《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署名权等软件著作权,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涉案《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合法有效。乙协会以涉案《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系格式条款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主张该协议无效,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涉案《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载明,“你可以在完全遵守本协议的基础上,将MetInfo应用于各类网站,而不必支付软件版权授权费用。”对于该条款,是否应该解释为用户只有完全遵守该协议才能获得使用授权,否则应视为未经授权使用,构成侵犯复制权、修改权等权利,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分析认定。第一,从合同条款解释的层面分析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从甲公司网站有“免费下载”和“建站套餐”等不同栏目供用户选择使用的情况看,甲公司在“免费下载”和“建站套餐”两个栏目中均允许用户下载(复制)、修改其开发的建站软件,该两栏目项下的软件下载使用的主要区别在于:用户免费使用须保留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而用户付费使用则可以去除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据此,可以认定甲公司单方制订涉案《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的主要目的有二:一是积极推荐广大用户使用其建站软件;二是强调保护其署名权(要求用户保留其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从上述条款用语所表达的核心意思看,该条款重点强调以用户完全遵守该协议作为“不必支付软件版权授权费用”的条件,而不是重点强调以用户完全遵守该协议作为下载使用软件的条件。可见,该条款蕴含着这样一种含义:甲公司在依法有效终止免费使用许可之前,其允许该类用户免费使用,但要追究擅自去除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者的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如果用户接受该协议后,在免费使用涉案建站软件时,去除甲公司的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应认定该用户违反该协议要求保留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的约定,但不能认定其完全违反了可以下载使用涉案建站软件的全部约定而自始就根本不能使用。唯有如此理解,才能兼顾甲公司的上述两项主要合同目的以及用户对协议条款的通常理解与合理期待。第二,从侵权与违约竞合的层面进行分析认定。前已述及,用户从甲公司网站点击“免费下载”栏目下载安装建站软件,并点击弹出的《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中“我已仔细阅读以上协议并同意安装”按钮,则其与甲公司已经达成许可使用协议。根据该协议,用户在遵守协议的基础上,可以使用软件而无需支付软件使用费。协议签订后,如果用户不遵守协议,则构成违约。如果该违约行为也同时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著作权人有权选择追究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综合上述分析,可以认定用户接受涉案《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后,可以免费下载复制涉案建站软件并进行必要修改,以建设适合自己需求的网站;如果用户在免费使用时去除甲公司的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仅仅违反了该协议中关于免费使用条件下须保留甲公司的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的约定。上述用户下载复制涉案建站软件并进行必要修改的行为仍在甲公司许可范围内,但去除甲公司的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的行为则明显超出甲公司的许可范围,该用户主要侵害了甲公司的署名权,并未侵害甲公司的复制权、修改权等其他权利。甲公司主张用户违反上述协议中关于保留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的约定即侵害其全部软件著作权,乙协会侵犯了涉案著作权中的复制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乙协会在其所建网站中去除涉案建站软件中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构成违约和侵权竞合,甲公司依法选择请求乙协会承担侵权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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