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协会在其所建网站中去除涉案建站软件中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损害了乙公司的身份权益,同时也割裂了乙公司与涉案建站软件之间的联系,对乙公司广告效益等财产性权益产生影响。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甲协会应当停止侵害乙公司署名权的行为,甲协会停止侵害的方式是其要么停止使用涉案建站软件,要么在其所建设网站程序中恢复乙公司版权标识(PoweredbyXX)和乙公司下属网站链接信息。原审法院关于责令甲协会停止侵害行为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涉案侵权的损害赔偿金额,应综合考虑涉案建站软件免费许可情况、商业许可的市场价格、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持续期间、侵权人是否承认其侵权行为等诉讼诚信状况、权利人市场整体维权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本案中,甲协会在原审中曾经承认其下载涉案建站软件,在二审中又予以否认且无合理理由和相应依据,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院相应增加其赔偿金额。综合本案情况,可以将乙公司应获经济损失赔偿金、合理维权开支分别确定为1万元左右和2千元左右,原审法院将甲协会的赔偿总额(含维权合理开支)酌定为11000元基本适当,本院不再予以调整。
甲协会侵害乙公司署名权,又不能披露并证明另有主体受其委托实际下载复制涉案建站软件为其建设网站,乙公司请求甲协会公开赔礼道歉,原审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合理支持。原审法院判决主文第三项表述为甲协会“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该项文字表述欠妥,但其本意和实际效果仍是赔礼道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对此也并未提出异议,本院在此予以指正,但对原审判决中上述判项的具体文字表述不再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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