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协会在二审中主张原审法院采纳乙公司提供的材料“数据库hngjx”和“hngjx.sql-记事本”认定事实,违反法定程序。经查,乙公司一直否认上述两份材料系其作为证据向原审法院提供的文件,原审法院也并未依据上述两份证据认定事实。故甲协会关于原审法院存在程序违法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甲协会侵害了乙公司的署名权,但未侵害其复制权,原审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等与复制权有关的条款,而未援引该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与署名权有关的条款,确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如果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第二审人民法院还可以在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本案中,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且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甲协会上诉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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