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生效判决认定该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正确。该合同对于甲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进度作出了明确约定,甲公司应依约履行按期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从原审已查明的案件事实看,在案涉工程主体结构封顶以后,甲公司未付工程款,显然已经构成违约。原审判决根据合同约定以及甲公司的付款情况判令解除该施工合同是正确的。乙起诉时主张的工程欠款利息损失,同样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原审判决支持乙要求支付工程欠款利息损失的主张并无不当。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该工程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生效判决支持乙关于就其承建的该部分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正确。甲公司就上述有关施工合同应否解除、工程欠款利息应否支付以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等申请再审的请求与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甲公司提出的一审鉴定机构于2020年11月9日出具的补充鉴定意见存在工程款虚增,多计入工程款49836830元的申请理由是否成立问题。经查,一审法院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就案涉工程造价问题进行鉴定并就甲公司提出的相关意见出具回复意见,已经针对甲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所提相关工程价款的认定问题进行了补充鉴定。现甲公司所提出的相关申请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无法支持。关于甲公司提出的一审判决第五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的申请理由,经查,乙起诉时要求甲公司依约赔偿其损失,经一审鉴定机构审查,认为乙主张的部分损失缺乏依据,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鉴定乙的损失为2143257元。原审关于该项损失的判决具有合同和事实依据,甲公司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至于甲公司提出的定额费率包括管理费、利润费率以及其他措施费率等争议,鉴定机构采取确定数值的结论并不违背相关规范,即使甲公司对此确定数值不予认同,本院亦不能对此进行调整。
关于甲公司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出现错误,将与本案无关的书证作为案件事实予以认定的申请理由。从本案一、二审审理情况看,原审依据当事人之间相关协议以及甲公司付款情况、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等作为主要证据认定了案件基本事实,甲公司申请再审所提的该项理由,并不足以否定原审所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关于甲公司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在建工程质量合格没有事实依据问题,因本案为乙提起的主张工程欠款纠纷,甲公司作为发包方并未就工程质量问题提起反诉,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有关工程质量问题。关于一审判决是否漏判乙应向甲公司交付验收合格工程的事项问题。生效判决解除案涉施工合同,乙请求甲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欠款的请求获得生效判决的支持,其亦应同时向甲公司交付案涉工程。关于甲公司提出的本案存在违法且超标保全问题,如甲公司坚持认为原审程序中存在违法且超标保全,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救济或者其他途径的赔偿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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