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主张某省美术馆隐瞒案涉租赁物的权属,致使甲、乙产生重大误解,其有权请求撤销案涉《租赁合同》并主张合同相对方退还其已支付租金、赔偿相应损失。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甲、乙在本案中是否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案涉《租赁合同》,取决于某省美术馆是否隐瞒了案涉租赁物的权属情况,并因此造成甲、乙对案涉《租赁合同》的签订产生重大误解。一般而言,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具有以下特征:对于合同自身或合同标的物的本质、性质存在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以及合同目的的实现,或合同一旦履行会导致误解方遭受重大损失等。从本案合同的签订来看,案涉租赁物的招租公告中已经明确载明“系某省展览中心资产”,即某省美术馆作为出租人并未隐瞒案涉租赁物的权属,甲、乙并无证据证明某省美术馆存在隐瞒行为并导致其产生误解。从合同的效力来看,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出租人是否系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以及对租赁物是否具有管理使用权,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故案涉《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从合同的履行来看,甲签订案涉《租赁合同》的目的在于承租案涉租赁物。在该合同签订后,某省美术馆完成了交付租赁物的合同义务,甲、乙已实际占有、使用该租赁物,且无其他权利人对此提出异议,并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此外,甲、乙因无法按约支付租赁费而导致合同解除,即甲、乙所遭受的损失并非其所称的“误解”所致。简言之,案涉《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甲、乙签订该合同的目的可以实现并且已经实现,且不存在因所谓“误解”导致的重大损失,故其主张因存在重大误解撤销案涉《租赁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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