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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纠纷:股权转让协议存在胁迫能否撤销

发布时间:2021-12-27 来源:判决文书网

胁迫是指胁迫人向被胁迫人预示某种不利情况,并使被胁迫人相信胁迫人有能力使这种不利情况发生;且如果被胁迫人不作出胁迫人所希望的意思表示,胁迫人一定会使这种不利情况发生。胁迫人利用这种预示来使被胁迫人陷入一种心理上的困境,使其只能在两害之中相权衡并作出取舍。本案中,从原审已经查明的事实看,甲集团的五位自然人股东同时担任甲集团董事会成员,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后公司股东之间在甲集团的经营管理上产生分歧,部分公司股东提议召开公司定期董事会,但均未能按期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公司决议,形成了公司僵局。

与此同时,甲集团针对公司部分股东实施向有关部门举报、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为,后乙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当地有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前往乙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与其协调,并向乙预示了其目前存在的困境以及以后可能面临的不利境况,乙在此困境下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内签署了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乙很快恢复了人身自由,且未再因此被限制人身自由和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并且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与甲集团当时应有的股权价值明显不符。上述事实足以认定乙与陈家荣之间的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存在胁迫,原审法院依据乙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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