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从应付甲公司股权转让款本金中抵扣款项的问题。根据案涉《协议书》《委托付款协议一》《委托付款协议二》和甲公司出具的相关《承诺函》《关于乙公司基本情况的陈述与确认》等协议及函件的约定,甲公司应当披露的应有债务、或有债务及其他事项而未披露的,所造成的损失由甲公司承担,该损失在应付股权转让款中抵扣,乙公司、丙、丁付的从应支付给甲公司的股权转让款中抵扣。乙公司多支付的主地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737891.51元未被甲公司披露,该款应由甲公司承担,根据协议约定应予抵扣。甲公司在《关于乙公司基本情况的陈述与确认》及《协议书》附件五中并未明确披露乙公司对A公司的欠付债务,故A公司设计合同纠纷案各项费用441332.37元应予抵扣。甲公司、B、C于20X年4月21日出具的《承诺函》载明,D案系未披露的或有债务,甲公司同意支付乙公司该案的损失,原审综合考虑后将F公司主张抵扣的二审及再审申请律师费1451.28万元酌定为250万元,尚属合理。甲公司亦未对乙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社保费予以明确披露,原审认定该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并从应付股权转让款抵扣,并无不当。《协议书》第2.3条约定,乙公司在1.5亿元范围之外,另行斥资2300万元,由甲公司、B、C完成零星用地的拆迁整合等工作,《协议书》第2.4.2条还约定,2300万元包干资金不足以完全支付拆迁整合费用时,丙、F公司有权从应付甲公司的款项中直接扣除,故原审认定应扣除该部分金额612107.21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关于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占用费的问题。原审认定F公司虽拖欠应支付给甲公司的股权转让款,但甲公司对零星地块的拆迁整合义务没有全部履行,甲公司违约导致主地块被人民法院查封,对项目融资产生了负面影响,故不宜根据《协议书》确定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原审酌定在X年8月20日以前按同期贷款利率标准,X年8月20日以后按一年期LPR利率(3.85%)的2倍,分段计算F公司应支付给甲公司的资金占用费,并无不妥。
(三)关于T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协议书》第六条约定T的保证,是在甲公司、B、C按照第4.4条约定设定有效的抵押权、质押权时生效。甲公司、B、C并未依约设定相关抵押担保,T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未成就,原审未支持甲公司要求T对案涉股权转让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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