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李某系接受周某委托操作期货交易账户,并在201X年4月15日至201X年6月30日期间使用周某期货账户进行大量频繁的期货交易。其中,201X年5月19日,李某擅自修改账户密码并未告知周某交易情况,自此至6月30日期间造成周某账户发生巨额损失的后果,故李某在从事案涉委托事务中存在重大过失,周某有权要求李某赔偿损失。但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期货交易风险也应当有充分的注意义务,在李某擅自修改密码之后,本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实时了解其期货账户的交易情况,从而知晓并阻止李某操作并保护自己财产权益,而周某直至6月30日方才要求李某再次修改密码,导致其对自身期货账户处于失控状态。原审认定周某的放任行为对于其损失亦具有过错,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认定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Copyright © 2019-2024 柠檬兄弟公关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3966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