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乙公司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亦未举证证明乙公司的侵权获利,且涉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也无许可使用费可作参考。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型为发明专利,乙公司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单价为20元,以及甲公司为包括本案在内的三起民事诉讼支出公证费6140元、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费用800元,为本案诉讼委托有律师担任代理人等因素,酌情确定乙公司在本案中赔偿经济损失13万元、承担合理开支1万元,并无不妥。被诉侵权产品虽然单价不高,但就隐形防护网安装工程而言,需求量较大,且乙公司在原审诉讼中所提交证据也显示其通过微信公众号的方式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售范围广,销售数量多。与之相比,乙公司关于原审判决确定赔偿数额和合理开支过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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