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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孩子打赏主播怎么办 未成年打赏不退款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1-12-29 来源:司法案例

【案情简介】

宁波市海曙区张某女儿张某甲今年8周岁,小学2年级,平时和奶奶共同居住。张某甲每天需要上网课,并用奶奶的手机做作业。2021年3月某日,张某下班回家检查在线作业完成情况,发现十几条消费提醒短信,显示昨晚消费了8万余元。经反复询问,张某甲承认在2个知名直播软件甲平台、乙平台注册账号,并不时给主播点赞。事发当晚,张某甲做完作业后,趁奶奶做家务间歇打开了直播软件,见主播在索要礼物,觉得好玩就点击屏幕上的“嘉年华”“游轮”,充值“快币”赠送“厚礼”。


得知实情后,张某相继联系了2个平台的客服,甲平台根据其提供的资料退回3万余元,但乙平台却多次驳回申请。1周后,张某来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

调解员对案情进行详细梳理后,明确该案的矛盾焦点在于证明进行直播打赏的行为人是未成年人。调解员对当事人家庭情况作了全面调查,联合学校老师共同调查取证,通过连续几个晚上观看事发当晚乙平台直播视频取得关键证据。


证据一:账号“小可爱小白兔”于事发当晚在乙平台的充值、消费后台账单。


证据二:事发当晚乙平台主播“某乐学长”直播视频中的2段对话。直播视频总时长3个多小时,其中13:44-13:57时段中,2个主播对话,1位主播问“某乐学长”:“你家那个‘小可爱’在吗?那个小学生。”在01:30:55-01:32:20时段中,2个主播对话说道:“小可爱当晚从1级刷到33级,大概花费了4万至5万元。”通过这2段关键视频,可证明2个主播明确知道“小可爱”的身份是小学生,第二段视频中所说的打赏金额与张某提供的乙平台消费账单相符。


证据三:通过调解员实地调查,发现张某甲的奶奶是一位文化水平较低的农村老人,注册账号并取名“小可爱小白兔”,向一个直播平台“打赏”近5万元,不符合其生活消费习惯。相反,平台上点赞的内容符合小学生的观看习惯。


调解员通过申诉平台向乙平台提供了上述证据,并追加了文字说明,依旧被乙平台驳回申诉。调解员多次与客服沟通,要求能与乙平台负责未成年人维权的工作人员一对一直接联系,也被拒绝。在多次沟通无效后,调解员重新梳理分析案件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为效力待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如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后未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则法定代理人有权撤销相关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平台及主播退回“打赏”。


同时,调解员也发现乙平台在管理上存在诸多问题。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要求:“网络秀场直播平台要对网络主播和‘打赏’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未实名制注册的用户不能打赏,未成年用户不能打赏。要通过实名验证、人脸识别、人工审核等措施,确保实名制要求落到实处,封禁未成年用户的打赏功能。平台应对用户每次、每日、每月最高打赏金额进行限制。在用户每日或每月累计‘打赏’达到限额一半时,平台应有消费提醒,经短信验证等方式确认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消费,达到‘打赏’每日或每月限额,应暂停相关用户的‘打赏’功能。”本案中,该账号未经实名认证就能使用“打赏”功能,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


调解员调整与客服的沟通方案,从证据和普法的角度双管齐下,指出了乙平台存在着实名制管理不到位的缺陷。调解员与客服多轮沟通后,乙平台管理人员与调解员取得了联系,并通过电话沟通与张某达成调解合意。乙平台管理人员承认“打赏”行为是由1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女孩实施,并同意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包括打赏“某乐学长”主播在内的消费款项48709元。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乙平台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包括打赏“某乐学长”主播在内的消费款项48709元。


1周后,调解员经回访得知,乙平台已退回全部金额,当事人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

本案关键在于举证。出现此类事件后,家长要第一时间做到保全证据,尽量保存好录音、视频等相关信息,如孩子打赏的截屏、充值消费的账单等,只要能够证明“打赏”等消费行为系孩子个人行为,即可追回。  


本案中,与平台建立起一对一的调解沟通渠道也是协商成功的重要步骤。起初,客服多次敷衍了事,对调解员提出的有力证据不置可否,反复以无法直接证明小学生消费为由拒绝退款。调解员抓住网络直播平台并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设置“打赏冷静期,限制高额打赏”的经营缺陷,强调其应承担主体责任,为未成年人提供身心健康、消费适度的网络环境。通过调解员全力以赴多次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一致,为当事人挽回损失。


【推荐理由】

本案中,“打赏”行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法定监护人有权对该行为撤销,且该平台没有对可“打赏”用户身份予以核实,自身管理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调解员通过多方走访了解情况,有理有据反复与平台管理人员沟通,讲明利害关系,最终平台方同意退还“打赏”,妥善化解了纠纷。

【专家评析】

近年来,因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并高额“打赏”主播引发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鉴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我国法律对此给予了特别保护,民法典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纠纷中,调解员准确适用法律规定,依法及时收集证据,同时通过指出网络平台的管理漏洞有效推动了调解工作的开展,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了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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