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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伤害车应该怎么办 车被精神病人砸了

发布时间:2021-12-30 来源:司法案例

【案情简介】

X年9月某日,宋某某发现自己停在小区内的车辆右窗被砸坏。派出所民警到场后,通过走访调查,发现除宋某某外,还有多辆停放在小区的车辆遭到不同程度的人为破坏。通过调看监控和排摸发现,这些车辆的损坏皆是住在小区内江某所为。民警找到江某后发现,江某是一位精神分裂症患者,近阶段因未按时吃药导致情绪失控,在游走小区时连砸几辆停放车辆。受损车辆当事人虽与江某法定监护人张某某多次沟通联系,但张某某称其已八十多岁,对江某的监管力不从心,况且也没有多少积蓄,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故就赔偿事宜始终无法协商一致。


X年10月某日,在派出所民警建议下,宋某某等六位受损车辆车主和江某母亲张某某共同前往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X年10月某日,上海市杨浦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出调解员对宋某某等六名车主与张某某进行调解。


调解前,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工作原则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力义务。调解员首先询问了当事人江某的监护人张某某,就小区停放车辆遭到人为破坏这一情况是否认可,监护人张某某表示,经过民警调查和现场影像的记录,认可此次六辆停放车辆遭到损坏的事实确是其子江某所为。同时,张某某还强调,其子江某是一位精神分裂症患者,平时控制不错,从未发生类似事情,可能是最近未按时服药又受到外界刺激,才导致情绪失控,对停放车辆进行发泄。自己虽是江某法定监护人,但年事已高,无法时刻管住江某,不可能随时对其子行踪进行限制与跟踪,只能替江某对受损车辆的所有车主说声抱歉。


针对张某某表态,宋某某等六人并不接受,认为张某某作为当事人江某的法定监护人,虽年事已高,但不能以此来推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江某是精神分裂症患者,监护人应对江某的身体状况加以关注,及时发现未服药等异常情况,通过提前就医或与所住小区居委会取得联系进行行为限制。显然,监护人张某某未尽到监护责任,理应对江某发病行为损坏他人物品进行赔偿。


在听了宋某某等人赔偿要求后,监护人张某某随即表示,由于已退休多年,夫妻二人养老金不高,平时江某看病开销较大,这次江某行为造成的多辆车辆不同程度的损坏,所需赔偿的费用根本无力承担,只能再次说声对不起,也希望对方能够谅解。


根据当事人表述,调解员认定本次纠纷矛盾焦点集中在物件损坏赔偿问题。宋某某等六人作为车主按规定停放的车辆受到人为破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提出赔偿要求合乎情理,但张某某确实存在困难。为促使矛盾化解,调解员分别与当事各方进行了面对面的协调与法律法规的宣传与讲解。


调解员向张某某表示,江某发病所造成的后果与监护人监护不到位确有直接关系。江某是精神分裂症患者,由于没有正常服药导致行为失常,发病时欠缺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通过以上规定可知,监护人确实是不能被完全免除责任的,若张某某认为自身没有监护能力,应该提前通过法定程序更换监护人,让有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江某造成损害时,张某某仍为江某的监护人,故赔偿责任不可避免。


随后,调解员就车辆维修的情况向车主详细问询,车主们表示,正常情况下肯定会去4S店维修车辆,虽然价格较高,但维修质量能够保证。如果在其他地方维修,价格相对便宜,但质量得不到保证。同时,在确认所有车主都认可江某是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前提下,调解员向各位车主表示,监护人张某某实际经济赔偿能力有限,由于此次车辆的损坏基本上都是车辆的外表,并没有损坏到车辆的内部结构,考虑到对方的赔偿能力,希望各位车主考虑到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谅解,选择较为便宜的维修店。


经过调解员耐心疏导劝解,六名车主与张某某讨论后,同意了调解员的建议,张某某一次性赔偿宋某某等六人损失,宋某某等六人选择较为便宜的维修店进行维修,降低维修费用。六位车主与张某某对于协商后的赔偿金额达成了协议,并签订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最终,在调解员的调解下,各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江某监护人张某某愿意一次性赔偿宋某某车辆维修费5000元;赔偿朱某某车辆维修费900元;赔偿洪某车辆维修费5500元;赔偿胡某某车辆维修费880元;赔偿黄某某车辆维修费800元;赔偿车主张某某车辆维修费3000元。



【案例点评】

调解运用了面对面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一是出于江某造成的损害较小,这种方式有助于提高调解的效率,二是面对面调解更易于当事人充分沟通,张某某与宋某某等六名车主均为同一小区住户,面对面交流利于维系邻里关系,避免不必要的误会。


该案件的关键在于如何去平衡宋某某等六人的赔偿请求和张某某无力负担赔偿费用的困难。本案中,调解员通过向张某某宣传解释《中华人民共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让张某某认识到赔偿责任不可避免,如果自身作为监护人难以尽到监护人责任,应尽快通过法定程序变更监护人。同时,调解员还综合考虑了张某某的负担能力以及车主的实际损失情况,提出了去维修费用较低的地方维修的建议,挽回车主损失的同时,不至于给张某某的家庭造成过重负担,以致影响生活。调解员耐心释法,情理动人,调解方案科学有效,不仅实现了案结事了、定分止争,而且做到了用法有道、情暖人心,值得肯定。


【推荐理由】

本案中,行为人系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损坏他人车辆,其监护人因年事已高无法进行有效看护,且家庭困难,难以承担赔偿费用。调解员一方面进行了普法教育,指出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鉴于监护人家庭实际困难,建议受损的车主予以照顾,最终合情合理化解了纠纷。

【专家评析】

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纠纷中,江某系精神病人,其母亲张某某未能尽到监护责任,应该承担江某损害他人车辆的侵权责任。调解员在准确适用法律规定的同时,照顾江某家庭的特殊情况,既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也减轻了江某的家庭负担,体现了人民调解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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