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年5月下旬某日,荆州市荆州区某供电所(以下简称供电所)发现辖区居民明某某种植的香樟、楠木等树木生长过高,担心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在未告知明某某的情况下组织施工人员将相关树木修剪。明某某发现树木被处理后,立刻向该供电所讨要说法,明某某居住地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对损害补偿款数额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某年6月某日,明某某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递交调解申请书,希望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调解过程】
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后,立即指派调解员向当事人、供电所工作人员李某某和曹某某以及街坊邻居开展调查取证。在详细了解案情后,整理出本案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供电所修剪的树木,是否都影响到了电力设施;二是应不应该对修剪的树木给予补偿,补偿数额是多少。第二个问题是争议最大的问题,也是处理本案的核心。
为此,镇、村调委会的调解员一起到实地勘察,清点被修剪树木的数量,查看电线、电线杆和变电箱的情况。经查实,被修剪的树木共151棵,多为楠木,位于电线下的树木共101棵。同时了解到,该区域部分电线老化、弯垂现象严重,电线杆均是升级前的水泥杆。供电所工作人员曹某某反映,该区域的电力设施还未进行改造升级,但此项工作将在今年下半年完成施工。
镇调委会摸清相关情况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明某某表示自己靠种树为生,现遭受严重损失,要求按照市场价格赔偿损失3万元。同时,供电所必须在今年下半年完成自己土地上电力设施的升级换代施工。供电所工作人员曹某某表示,修剪树木是为了保障全镇的用电安全,如果全镇的苗木种植户都要求补偿青苗款后才能修剪高压线下树木,供电所不仅无力承担这笔高昂的费用,也无法保障全镇的正常用电,甚至会促使部分农户故意在高压线下种植高冠树木,挟树要价。由于双方各执一词,均没有退一步的打算。镇调委会讨论研究后,决定采取“背对背”分别沟通的方法进行调解。
针对明某某提出的3万元赔偿款要求,调解员耐心的解释,供电所修剪的151棵树木,有101棵严重影响到高压电线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第六十九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对于这101棵树木,即使供电所不进行修剪,政府也会要求种植人自行修剪,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调解员继续解释,剩下的50棵树木对电力设施影响小,可以针对此情况与供电所进行沟通,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不能随意要价。明某某表示自己愿意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愿意接受调委会的调解意见。
同时,调解员针对供电所修剪树木的行为向当事人说明,供电所在砍伐苗木之前应与当事人进行沟通,采用公告等方式通知当事人,供电所存在一定的程序瑕疵。而且供电所也只能砍伐影响电力设施的树木,不能砍伐其它树木,所以应该向明某某支付另外50棵树木的补偿款。经过反复沟通交流,供电所负责人同意调委会的调解意见,也表示今年下半年将会按计划完成该区域电力设施的升级换代。
【调解结果】
当日,双方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书。
1.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署该调解协议书;
2.供电所按照市场价格一次性向明某某支付青苗补助款1万元;
3.如供电所再进行砍伐作业时,应提前告知明某某,不能擅自砍伐;
4.任何一方都不得再因此事发生新的矛盾纠纷。
双方对调解协议无异议,并当场签字。
【案例点评】
在本纠纷处理中,一方面必须考虑到全镇居民的用电安全,另一方面也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解员坚持平等自愿、实事求是的原则,到实地走访调查,搜集证据,同时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采用科学的调解方法分别对双方开展工作,而不是采取简单的“和稀泥、说软话”的处理方式。既保障了用电安全,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了法理、事理、情理的统一。
【推荐理由】
供电所为保障全镇用电安全,在未向当事人告知的前提下自行修剪其种植的经济型树木,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调解员耐心向双方解释,供电所修剪行为存在程序瑕疵,对于其修剪未影响正常供电树木的行为应进行适当赔偿,当事人也应根据实际损失依法维权。双方对调解员的意见表示认可,最终握手言和,妥善解决了矛盾纠纷。
【专家评析】
我国的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供电部门在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维护电力设施正常运转时,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纠纷中,调解员准确适用法律规定,既使当事人知晓了自己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也使供电部门作出了合理赔偿,有理有据、依法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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