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宁波市程某承包某酒店二楼餐厅进行经营。双方承包合同约定,程某经营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用由某酒店代为收取缴纳。某年初,因新冠肺炎疫情管控需要,某酒店被镇政府征用为集中隔离点。2月,某酒店负责人王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方式向程某催缴其拖欠的1月份水电费用。但因酒店被征用期间餐厅无法营业,因此程某不予认可,并以无法进入酒店核实为由,要求待酒店对外营业后再缴纳水电费用。3月,王某将催款的书面通知拍照发送给程某,告知其再不缴纳水电费用就将采取停电措施。程某回复王某,如果停电,造成损失由某酒店负责。王某在通知次日对餐厅采取了断电措施。程某几天后得知此事赶回餐厅,但冷藏冷冻的食材和蓄养的生鲜均已变质死亡,双方由此产生争议。程某向当地镇调委会申请调解,要求某酒店赔偿食材损失6.2万元。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接受程某申请后,向某酒店询问了调解意向,某酒店同意调解,并委托王某参加调解工作。为顺利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在对接镇卫生院、镇疾控办后,和双方当事人穿上防护服进入酒店查看和清点食材受损情况,并拍照取证,由双方现场予以确认。
根据现场取证情况,调解员告知某酒店,疫情期间酒店被征用为隔离点,程某无法前来核实水电费用的数额情有可原。根据《宁波供电公司疫情防控期间临时电价扶植政策解读及办理导引》的规定,供电公司对疫情期间不能按时缴纳电费的单位或个人可享有免缴滞纳金的延迟期限。因此,某酒店对疫情期间不能及时缴纳水电费的租户应给予一定的宽限,而不是采用单方停电的方法。在程某提出延期缴纳水电费的请求并告知停电会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某酒店仍单方面对餐厅断电,应当对由此造成的食材损失承担责任。王某解释称,某酒店有若干租户,如果都像程某一样不及时履行合约缴纳水电费用,酒店就要代其垫资缴费,不仅增加经营负担,还会造成管理困难,因此才采取了断电措施。但在看到程某损失惨重后,经过调解员的劝导,也认识到了断电行为的错误,愿意承担程某一半的损失,并愿意让程某将2月份电费延至4月份缴纳。
明确了某酒店的调解意向后,调解员针对程某开展调解工作。程某态度坚决,坚持要求某酒店赔偿其全部损失。调解员及时向程某进行了法律释明:双方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程某应及时向某酒店缴纳水电费用。虽然因疫情某酒店被征用为隔离点,但缴纳水电费用的行为并不完全受疫情不可抗力的影响。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次疫情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但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能否以疫情防控作为免责事由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法实际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会违反政府防控政策、给疫情防控带来巨大风险等情形才能构成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本纠纷中,某酒店通知程某缴纳1月份水电费用,程某可以不去某酒店现场而采取网上支付的方式;即使对于费用数额有异议,也可以在断电前通知相关部门帮忙把食材转运出去,避免损失发生或扩大。因此,某酒店作为疫情防控隔离点并不妨碍合同履行或风险规避。某酒店断电造成食材损失固然不对,但程某的行为也导致了损失的发生和扩大。在程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水电费用的情况下,某酒店主动提出将2月份电费延至4月份缴纳,并非不考虑租户难处,程某遇到困难时更应积极主动与某酒店协商解决。餐厅还要继续经营,双方不能带着矛盾进行合作。对于调解员的说法,程某点头称是,态度大为缓和。调解员趁热打铁询问程某是否愿意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程某表示,愿意将索赔金额降低至3.5万元。
至此,调解工作拨云见日,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向基本达成一致,调解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第三轮调解。调解员分析当事人心理,以疫情管控这个大环境为切入点,通过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帮助当事人分析利弊,成功消除了双方的嫌隙,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某酒店一次性赔偿程某食材损失人民币3.5万元;
2.程某在4月底缴清所欠水电费。
某酒店当场支付了3.5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案例点评】
本起纠纷的发生正值疫情管控的特殊时期,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冒着被感染的风险进入隔离点取证,高效解决了矛盾纠纷,维护了疫情期间社会的和谐稳定。
【推荐理由】
疫情期间产生了很多合同纠纷,对于不可抗力能否作为免责事由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判断。本纠纷中,调解员深入隔离点调查取证,用事实和法律说服了当事人,成功化解了矛盾纠纷。
【专家评析】
涉疫情合同纠纷中,合同当事人通常以不可抗力作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免责事由。本纠纷中,人民调解员将法理情相结合,成功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纠纷,为如何适用不可抗力的相关法律规定调处涉疫情合同纠纷提供了范例。
Copyright © 2019-2024 柠檬兄弟公关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39664号-1